河北兩警察申請國家賠償:因辦案被“河北政法王”張越“隔空協調”

河北两警察申请国家赔偿:因办案被“河北政法王”张越“隔空协调”

封面新聞記者 沈軼 河北邯鄲攝影報道

2019年1月,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現任警察劉延波,依法向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國家賠償申請。

5年前,他與同事孫盟盟偵辦了一宗詐騙案,嫌疑人最終被異地政法部門釋放,作為辦案人的他們,反而失去自由。

2014年起,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三次判決他們犯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不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裁定發回重審,並在2018年10月19日,作出二審判決:劉延波無罪,孫盟盟免於刑事處罰。

劉延波說,左右他倆所辦詐騙案走向,並調查他倆的幕後者,正是被媒體稱為河北“政法王”的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

2013年中秋節前後,曾有中間人“提醒”劉延波:“他們找了張越,你們如果不放人,肯定要弄你們。”

500萬詐騙案

2011年9月3日,邯鄲縣公安局受理一起詐騙案。

報案人趙永平稱,自己被杜建國、孫學志二人共同詐騙約500餘萬元。接辦這起案件的警察,正是時任邯鄲縣公安局刑警機動中隊中隊長劉延波和偵查員孫盟盟。

據邯鄲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6月30日出具的起訴書顯示,2008年6月,經人介紹,被告人杜建國、孫學志認識了邯鄲商人趙永平。二人向趙永平謊稱,孫學志曾是黑龍江省公安廳三處處長、國家安全部遠東情報站站長,為廳局級幹部,能運作購買海南海鋼集團全部貧礦石項目。

而據劉延波此後調查,孫學志其實僅僅是黑龍江省一個療養院的保安。

起訴書稱,趙永平在二人誘騙下同意投資該項目,2008年7月,杜建國向趙永平索要購買項目的前期運作費,趙永平於當月向杜建國轉款150萬元。

兩個月後,杜、孫以某公司的名義,與北京某事業單位簽訂協議,約定由該單位負責與海鋼集團簽訂購買貧礦石項目。

事情隨後起了波瀾:按起訴書的說法,2009年1月,這家事業單位通知孫某某可與海鋼集團簽訂合同,但孫某某以不能與該集團簽訂全部貧礦石合同為由,拒絕出面。

此後,一部分貧礦石被另外3家公司“捷足先登”。也就是說,購買所有的貧礦石已不可能。

起訴書稱,趙姓商人沒有被如實告知以上情況,杜、孫則對其謊稱,如不繼續給資金,項目肯定跑不成,之前投入資金也收不回。

隨後,杜建國與孫學志陸續向趙姓商人索要了526萬元。然而,在新成立公司開始運作後,趙永平卻從別處獲知孫學志與杜建國運作該項目的實際支出僅為120萬元。

趙永平因此向邯鄲縣公安局報警。

2011年10月16日,邯鄲縣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並對杜建國、孫學志網上追逃。5天后,兩人歸案,10月28日,邯鄲縣公安局決定對二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13年3月16日,邯鄲縣公安局對孫某某執行逮捕。起訴書顯示,孫學志在索要的526萬元中獲得了235萬元,自稱131萬元用於跑項目花費、104萬元佔為己有。

起訴書認定,孫學志偽造身份、隱瞞事實真相,詐騙趙永平104萬元,涉嫌詐騙罪。此後,邯鄲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孫學志案,並建議邯鄲縣檢察院將杜建國一同起訴。

政法委“通知”

劉延波說,詐騙金額500萬元的案件並不多見,他與孫盟盟當時正憧憬著立功受獎。

孫盟盟此前曾是一名法醫,由於受不了法醫工作的枯燥,他在3個月前申請轉崗當了刑警,這起詐騙案,是他參與的第一案。

就在兩人憧憬時,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10日的一封協調、督辦通知,讓事情發生180度轉折。

這封發往邯鄲市委政法委、張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的通知稱,經河北省公安廳指定,杜建國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區分局管轄;經河北省法院、省檢察院指定,孫學志案由張家口宣化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

通知中,要求前述單位要協調、督導有關政法部門於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並向省政法委及時報告工作進度。事實上,留給各方協調時間只有2天。

邯鄲縣公安局一位要求匿名的警察告訴封面新聞(thecover.cn)記者,2013年11月12日,張家口市宣化區公安分局、檢察院工作人員來到邯鄲,“當晚就給杜建國辦了取保候審手續”。

這名警察說,杜建國離開時,邯鄲縣公安局的案卷才剛剛移交,“一天之內,宣化公安肯定還沒來得及閱卷。”

按正常辦案流程,宣化警方要先調查犯罪嫌疑人構不構成犯罪,案件應經過刑警隊、公安局法制部門、局長辦公會。“怎麼局領導還在張家口,過來的人就在邯鄲讓犯罪嫌疑人自由離開了?”這位警察對此深表懷疑。

僅僅一天之後,孫學志也被取保候審。該決定和批准單位為“宣化區檢察院”,批准時間是2013年11月13日,承辦人為該院兩名公訴科檢察官。同一天,邯鄲縣公安局出具《釋放通知書》。

案件移交到宣化區之後,孫學志、杜建國先後徹底告別了司法訴訟程序。

2014年4月15日,宣化區人民檢察院對孫學志案做出不起訴決定,認為邯鄲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同樣,杜建國案也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於當年5月5日,被宣化分局決定撤案。

河北两警察申请国家赔偿:因办案被“河北政法王”张越“隔空协调”

事後,有知情人告訴劉延波,這次略顯匆忙的案件移交,靠的是時任河北省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黨委書記張越的協調。而將案件移交張家口市政法系統處理,同樣與張越有關。“之前就有人找過我,也找過我們領導,要求我們放人,說是張越的指示,但我們沒敢放,畢竟案件全部查清了,放了以後,怕被追責。”

據公開資料顯示,張越,是一名政法系統的60後官員,1961年6月生,山東廣饒人。從1979年到2003年,近20餘年時間裡,他一直任職於北京公安系統。歷任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公安局一處處長、公安局副局長等。

2003年,張越調入公安部。4年後,即2007年,張越前往河北任職。在擔任河北省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黨委書記期間,張越被媒體稱為“河北政法王”。

2016年4月16日,中紀委網站宣佈,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越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2018年7月12日,張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北两警察申请国家赔偿:因办案被“河北政法王”张越“隔空协调”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受賄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發

辦案民警被刑拘

在孫學志和杜建國詐騙案撤銷後,令劉延波沒想到的是,他和孫盟盟卻被立案偵查。調查這兩名刑警的,正是接手“孫杜詐騙案”的張家口政法系統。

2013年12月5日和6日,張家口市橋東區檢察院先後對劉延波、孫盟盟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4年3月27日,該院向橋東區法院指控稱,劉延波涉嫌濫用職權罪,孫盟盟涉嫌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

劉延波說,被張家口市橋東區檢察院帶走時,先被帶到邢臺關押3天。“當時問訊的,是張家口市檢察院檢察官。他們很明確的說,這是張越交辦的案子,你必須如實交代。”

劉延波稱,辦案人員當時要求他交代“誰讓造的假案,怎麼編造假案陷害孫學志和杜建國”,對方告訴劉延波,“說了就讓你回去。不說,就給你上手段。”

劉延波說,在他與孫盟盟被橋東區檢察院傳喚到案後,在張家口的問訊室中,他被日夜坐在鐵椅子上,不準休息。在張家口市銀隆賓館,倆人遭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接受訊問時,出入要被佩戴械具。“從進入訊問室到離開,經常長達二三十個小時,疲勞戰術的同時,還遭到逼供誘供。有時不問口供,無緣無故在鐵椅子上坐一夜。之後近半個月時間,監視居住地點設在檢察院辦公樓內。”

不僅當事人,倆人所在單位的同事,甚至領導,也作為證人被檢察院帶走詢問。

這樣的刑拘,前後持續了56天,劉延波說,除了捱打,他基本什麼苦頭都吃了,“全部都是精神折磨。”

兩次發還重審

2014年3月27日,張家口市檢查院向橋東區法院指控稱,劉延波涉嫌濫用職權罪,孫盟盟涉嫌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

二人被指控濫用職權罪的原因之一,系檢方認定邯鄲警方對孫某某、杜某某案無管轄權,且在偵查期間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廳關於正確使用執法辦案系統的要求》將案件網上流轉。

劉延波說,當初他們之所以被認為沒有管轄權,是因為趙永平在給杜建國、孫學志轉賬的時候,一共分了3次,“第一次150萬,第二次100萬,第三次250萬,其中第一次的150萬,他們認為不是在邯鄲打的,所以我們沒有管轄權。”劉延波表示,而另外的350萬,趙永平是通過位於邯鄲縣境內的銀行轉的賬,“所以他才到邯鄲縣公安局報了案。”

2014年9月,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一審判決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刑3年零6個月、6年。

當年12月,張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審中撤銷一審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理由是“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2015年9月,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第二次一審判決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刑3年、5年。與上一次一審判決相比,此番罪名不變,但量刑減輕。

按照《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4號》判決書的說法,劉延波被認定的濫用職權罪,其實與趙永平和孫學志所簽訂的一份協議有關。

判決書稱,在孫學志被監視居住期間,劉延波曾多次對其暗示、威脅,並帶著趙永平與其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孫學志償還公司1700萬元、將18%股份無償轉讓給趙永平等事項。

判決稱,2012年1月19日,劉延波、孫盟盟等人帶孫學志和趙永平前往海南,凍結了孫學志的490萬元定期存單,孫學志當場將104萬元匯入孫盟盟的個人賬戶,396萬元則匯給了趙姓商人。兩個月後,孫學志與趙永平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

在判決書中,396萬元與18%的股權,成為劉延波濫用職權給孫學志造成的損失。孫、趙的協議,也被指系孫在公安人員在場、受脅迫的情況下為換取人身自由而簽訂的。

然而,2016年2月,張家口市中院二審認定,“劉延波是否給孫學志造成396萬元以及18%股權損失方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次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關於上述396萬元與104萬元兩筆金額的說法,其實早在第一次一審判決時,就曾有提到,不過,在第一次一審判決中,橋東區法院認為這500萬並非屬於給孫學志造成的損失。

《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東刑初字第39號》顯示,橋東區法院曾認為,“本案於2013年11月29日立案,因為2013年8月15日海南省高院的生效判決已經認定《協議書》中已退還的500萬不予撤銷,故不應計算在損失之內。”

對於這種情況,劉延波表示自己並不理解,“為什麼同一個法院,對於同一筆錢的認定,會出現如此大的矛盾?”

遲來的晉銜

2016年4月,中紀委宣佈,時任河北省政法委書記張越“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僅僅兩個月後,劉延波與孫盟盟被允許取保候審。這時,他們已失去自由兩年零五個月。

劉延波說,自從得知張越被調查,他就知道自己翻案有望,然而,讓他沒想到的是,翻案的到來有些遲。

2016年12月5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一審判決認定,劉延波濫用職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孫盟盟挪用公款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對於這樣的判罰,劉延波當然不會接受,再次上訴。

2018年10月19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再發還重審,而是直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劉延波無罪,孫盟盟免予刑事處罰。

2019年1月,劉延波向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的申請,但劉延波也同樣表示,無論多少賠償,其實都很難補回他的損失,“前段時間,單位通知,讓我去參加學習,準備晉銜二級警督,其實早在2015年,我就應該晉銜了,但因為這個案子,沒能完成。如果當時能晉銜,現在我就該再晉一級警督了。”劉延波說,四年時間,一輩子都補不回來。

是否有些後悔辦理這起案件,劉延波自己也說不清楚,“當事人來報案,我們接案就一定要辦理,不辦就是不作為,當時要求放人,如果我真的聽話,給放了,我可能當時沒事,但是現在張越倒臺了,那我肯定跑不掉,所以,談不上後悔不後悔。”劉延波說,其實他應該慶幸,最終自己能夠無罪。

劉延波說,此前在看守所,是他人生最黑暗的一段日子,“我在裡面不敢告訴別人我是警察,不然肯定要捱揍。”

目前,劉延波、孫盟盟的案件已經宣佈結束,但關於這起詐騙案的說法,卻一直沒有定論,作為當事人,趙永平一直在討要說法。趙永平告訴封面新聞記者:“當時在邯鄲縣,已開庭審理,就差宣判了,結果被指定到張家口,就變成了不了了之,那麼這兩家檢察院的做法,總有一家是錯的,無論是哪一家,都應該給我一個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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