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第四批黑惡犯罪案件集中公開宣判情況通報

哈爾濱市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集中公開宣判

新聞發佈會

■按照上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部署,2018年12月20日上午,市法院組織南崗區法院、方正縣法院2個基層法院對7件惡勢力犯罪案件的30名被告人同步進行了公開宣判。

哈尔滨市第四批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情况通报

這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哈爾濱市組織的第4批黑惡犯罪案件集中公開宣判。哈爾濱宣判的這7件惡勢力犯罪案件,是全省第3批同步宣判的一部分。這7件案件,有介紹同性人員賣淫,並在賣淫後對嫖娼人員大肆進行敲詐勒索犯罪、搶劫犯罪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有未經批准,強拿硬要非法收取所謂“管理費”,多次進行尋釁滋事犯罪的市霸;有濫用職權,擅自對違章車輛降低處罰幅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藉機強迫貨運車輛車主購買商品,多次實施強迫交易犯罪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還有勾結在一起,專門尋找外地違法營運車輛實施敲詐勒索的惡勢力團伙。

哈尔滨市第四批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情况通报

30名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二十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等附加刑。

哈尔滨市第四批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情况通报

一、南崗區法院宣判的王利軍等4人搶劫、敲詐勒索、介紹賣淫案

王利軍、邵洋洋、崔巍、張興夥同張丁柱(另案處理),利用網絡尋找男性同性戀人員,在介紹同性人員賣淫後,利用同性嫖娼人員不敢、不願報警的心理,敲詐勒索錢財。王利軍等人形成分工明確、成員固定、以王利軍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王利軍負責通過同性戀網站聯繫同性戀人員、出資開房、收取和分配贓款等,為該集團的組織者;崔魏、張丁柱負責與同性人員發生性關係;邵洋洋、張興負責在崔巍或張丁柱與同性人員發生性關係後進行敲詐勒索。所得贓款由張興分得10%,其餘90%贓款由王利軍、邵洋洋、崔魏或張丁柱均分。

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7月10日,王利軍等人有分有合,先後對高某某等21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其中王利軍參與21起,敲詐勒索金額122400元;邵洋洋參與20起,敲詐勒索金額119900元;崔巍參與14起,敲詐勒索金額79200元;張興參與10起,敲詐勒索金額54800元。

在實施敲詐勒索的過程中,王利軍等人有分有合,先後對李某某等3名被害人實施搶劫。其中王利軍、邵洋洋參與實施搶劫3起,金額8000元;張興參與實施搶劫2起,金額8000元;崔巍參與實施搶劫1起,金額7000元。

為實施敲詐勒索、搶劫犯罪,王利軍通過同性交友網站先後聯繫8名同性戀人員,介紹崔巍、張丁柱到指定地點賣淫8次。

南崗區法院認為,王利軍、邵洋洋、崔巍、張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使用暴力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王利軍多次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王利軍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犯罪集團,王利軍系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邵洋洋、崔巍、張興在分別參與的搶劫犯罪、敲詐勒索犯罪中均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4被告人均犯數罪應並罰。依法認定王利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依法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邵洋洋、崔巍、張興十五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十三萬元至七萬元不等罰金。責令4名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給相應被害人。

二、南崗區法院宣判的石晶等6人尋釁滋事案

自2017年3月起,在未獲得政府批准的情況下,石晶組織多人在哈爾濱市南崗區王崗鎮家合城小區菜市場,使用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行收取“管理費”、“攤位費”等費用,每天每個攤位收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費用。2017年3月,石晶找來石峰、陳輝及孟丹東(另案處理)幫助其收取費用。2017年5月,石晶找來程惠民為其收取費用。2017年9月,陳輝幫助石晶找來胡興波為石晶收取費用。2018年3月,胡興波找來何濤為石晶收取費用。上述人員將所收取的費用交給石晶,如石晶不在則交給石晶的弟弟石峰,如出現商販不交費的情況,石峰等人即對商販進行毆打、辱罵、威脅等。6被告人以強拿硬要手段實施擾亂社會秩序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

石晶等人先後採取上述非法手段強行收取被害人朱某某3050元,蔡某某14000元,徐某某13000元,劉某某4000元,張某某8300元,鄭某某3300元,常某某4400元,吳某某6000元。其中石晶參與對8名被害人強拿硬要56050元,石峰參與對5名被害人強拿硬要26000元,胡興波參與對7名被害人強拿硬要51650元,何濤參與對5名被害人強拿硬要26000元,程惠民參與對4名被害人強拿硬要36050元,陳輝參與對3名被害人強拿硬要30050元。

南崗區法院認為,石晶糾集陳輝、石峰、何濤、胡興波、程惠民等人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6被告人在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何濤、胡興波均繫累犯,應從重處罰。依法判處石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依法判處石峰等5被告人五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責令6被告人共同退賠違法所得給相應的被害人。

三、方正縣法院宣判的被告人叢殿濤等7人強迫交易、濫用職權案

2002年4月起,叢殿濤任方正縣運輸管理站稽查一隊隊長。2012年,李洪峰、孫繼威調入稽查一隊擔任隊員。2012年,叢殿濤與妻子趙敬波承包了方正縣天門鄉天源加油站,趙敬波負責加油站的進油、結算、賒欠統計等工作。叢殿濤要求李洪峰、孫繼威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攔截、查扣在方正縣內從事運輸業務的翻斗車,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車主及司機前往天源加油站加油。2013年,叢殿濤、趙敬波出資購買一輛牌照為黑LE6337號的流動加油車停靠在方正縣方正鎮東崗汽配城後院車庫內,並允許前往加油的翻斗車賒欠油款。為便於催促車主及司機前往加油,叢殿濤、趙敬波又為該加油車配備車載電話,於2013年夏季至2014年冬季僱傭趙晨光,於2014年冬季至案發僱傭安德雙負責加油車的加油業務。對在方正縣境內營運但不來加油及通過趙敬波統計欠條反映加油間隔時間長的翻斗車車主及司機,叢殿濤便指使趙晨光、安德雙打電話催促,並進行言語威脅,對經過催促仍不積極加油的車主及司機,叢殿濤便指使李洪峰、孫繼威對這些車輛攔截、罰款,迫使車主及司機前往加油站及加油車加油,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先後強迫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邵某等人交易金額476270元,其中,曹某某被強迫交易金額272920元;王某某被強迫交易金額194500元,其中7萬元因無力支付而拖欠;邵某被強迫交易金額8850元。因王某某拖欠加油款,王運寶幫助叢殿濤強迫將王某某價值14萬元,車牌號為黑C52108號、黑A14065號的兩臺翻斗車以7萬元的價格強行抵押,王某某在支付前三個月利息10500元后,未再支付利息,直至案發,車輛一直處於叢殿濤控制下。

綜上,叢殿濤強參與迫交易金額616270元;李洪峰、趙敬波、孫繼威參與強迫交易金額476270元;趙晨光參與強迫交易金額226800元;安德雙參與強迫交易金額242750元;王運寶參與強迫交易金額14萬元。

2012年至2018年7月,叢殿濤在擔任稽查大隊一隊隊長期間,對違章車輛處罰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擅自突破處罰幅度,降低罰款數額進行處罰。違章車輛應處罰金額644500元,實際處罰金額203200元,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441300元。

方正縣法院認為,叢殿濤、趙敬波、李洪峰、孫繼威、趙晨光、安德雙多次強迫多名車主購買商品,情節特別嚴重;王運寶明知叢殿濤強迫他人交易而予以幫助,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叢殿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降低處罰幅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叢殿濤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叢殿濤系首要分子;趙敬波、李洪峰、孫繼威系主犯;趙晨光、安德雙系從犯,可從輕處罰。叢殿濤與王運寶共同實施的強迫交易犯罪系共同犯罪,叢殿濤系主犯,王運寶系從犯,可減輕處罰。叢殿濤犯數罪應並罰。安德雙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依法認定叢殿濤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依法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趙敬波、李洪峰、孫繼威、趙晨光、安德雙、王運寶三年十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五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扣押在案的黑C52108號、黑A14065號長翻斗車依法返還被害人王某某。

四、南崗區法院宣判的董麗岐等5人敲詐勒索案

20l7年12月起,董麗岐夥同郝慶、李維國、李軍、高健以及馮青春、張凱、馬士偉(均另案處理)等人,有分有合,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哈西客運站、哈西紅星城小區附近等地,利用車主異地違法拉載乘客,害怕被執法人員處罰的恐懼心理,威脅車主交納罰款並扣押車輛,後主動提起讓車主聯繫郝慶或找人解決,郝慶出面後假裝與董麗歧等人商談,待被害人交納錢款私了後,董麗岐等人將私扣車輛返還,使用上述手段對17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其中,郝慶負責向董麗岐等人提供假的交通運管站工作人員服裝及異地違法運營車輛信息,並通知董麗岐等人去攔截敲詐;董麗岐負責糾集並指揮李維國、李軍、高健、馬士偉等人冒充執法人員及乘客攔截車輛,自己冒充運管站的隊長向違法運營車主索要錢財;李維國負責截車並把車開走,等董麗岐等人敲詐後再把車開到指定地點返還被害人;李軍和高健負責將違法運營車輛別停截下並將車主帶到車上。董麗岐、郝慶、李維國、李軍及高健等人的行為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以董麗岐、郝慶為首的惡勢力。董麗岐參與敲詐勒索14起,敲詐金額63765元;李維國參與敲詐勒索13起,敲詐金額59305元;李軍參與敲詐勒索11起,敲詐金額50105元;郝慶敲詐勒索6起,敲詐金額43445元;高健參與敲詐勒索4起,敲詐金額17445元。

南崗區法院認為,董麗岐、郝慶、李維國、李軍、高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中董麗岐、李維國、李軍犯罪數額巨大,郝慶、高健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5名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董麗岐等5被告人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七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責令5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給相應被害人。

五、南崗區法院宣判的張丁柱搶劫、敲詐勒索案

2018年3月初,張丁柱夥同王利軍、邵洋洋、崔巍、張興(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網絡尋找男性同性戀人員,以為其提供有償性服務為誘餌,在提供性服務後利用同性戀人員不敢、不願報警的心理,以報警相威脅,先後多次實施敲詐勒索、搶劫犯罪,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6月15日,張丁柱5次參與敲詐勒索犯罪,敲詐趙某某等5名被害人36200元,分得贓款9200元。參與實施搶劫2起,搶劫劉某等2名被害人現金1000元,金戒指一枚。張丁柱於2018年10月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南崗區法院認為,張丁柱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相威脅或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脅迫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張丁柱犯數罪應並罰。張丁柱在夥同他人實施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張丁柱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依法認定張丁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張丁柱與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共同退賠犯罪所得給相應的被害人。

六、南崗區法院宣判的馮青春等6人敲詐勒索案

馮青春、張凱、王斌、付雲東、向鵬翔、李德龍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車主異地非法營運車輛拉載乘客懼怕受到處罰的心理,經與個別執法人員勾結串通,形成惡勢力。由張凱冒充執法人員以開罰單進行處罰為由威脅被害人交罰款並扣押車輛,強迫所扣車輛讓被害人(車主)聯繫被告人馮青春與其聯繫,以交罰款給付扣押車輛實施敲詐勒索。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21日,馮青春等6人有分有合,先後9次敲詐被害人井某某5000元、李某某2500元、張某某8 000元、田某8000元、範某某7000元、趙某某6500元、郎某某5500元、伊某某3000元、楊某某4000元,其中馮青春、張凱參與敲詐勒索9起,敲詐額為49500元,王斌、付雲東參與敲詐勒索7起,敲詐數額42000元,向鵬翔參與敲詐勒索5起,敲詐數額32000元,李德龍參與敲詐勒索5起,敲詐數額3萬元。案發後,6被告人將敲詐勒索所得贓款全部返還被害人。

南崗區法院認為,馮青春等6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多次對多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其中馮青春、張凱、王斌、付雲東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向鵬翔、李德龍敲詐勒索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6被告人均系主犯。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6被告人四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五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

七、南崗區法院宣判的馬士偉敲詐勒索案

2018年1月至3月期間,馬士偉夥同董麗岐、郝慶、李維國、李軍、高健(均另案處理)、關健(在逃)等人形成惡勢力,冒充哈爾濱市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以異地違法營運車輛為目標,利用被害人害怕被處罰的心理,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馬士偉共參與對被害人紀某某等7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7起,敲詐金額28945元。

南崗區法院認為,馬士偉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馬士偉在參與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判處馬士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馬士偉與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共同退賠違法所得給相應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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