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看!市中區又掀一波土地徵收!

近日,市中區公佈《小梁莊片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快來看詳細情況吧!

徵收範圍

東至十四中、現狀圍牆,西至中光明街,南至建寧路,北至中光明街東地塊、經十路,其中包括:小梁莊街雙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18號、22號、24號、28號、74號、76號、78號、80號、82號、84號、90號、92號、96號、100號;小梁莊街單號:13號、15號、17號、19號、21號、23號、31號、33號、71號、73號、75號、77號、103號、125號、137號、139號、141號、143號、145號、147號、175號;中光明街:6號、6-1號、6-2號、6-3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18號、20號、38號;經十路21916號、經十路21918號;小梁莊街41號-257號(單號)、86號-128號(雙號);以上門牌號含所有旁門、副門牌。


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情況:

根據初步調查摸底情況,該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涉及1宗國有土地,建築面積約0.3萬平方米;涉及徵收房屋約2508戶,建築面積約19.2萬平方米。其中涉及居民住宅房屋約2484戶,建築面積約16.3萬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約24戶,建築面積約2.9萬平方米。


簽約期限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收補償方式、標準及評估辦法

徵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補償:


(一)徵收住宅房屋

被徵收的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建築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評估確定。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按照項目選房配檔表(選房前制定並另行公告)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攤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

被徵收人超出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其超出的套內建築面積及其對應的公用分攤面積的價款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由被徵收人承擔。

被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與被徵收人按照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以及上述規定,結算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價款。


(二)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予以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具體可按下列方式補償: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以在徵收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房改。房改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但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房改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該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90%,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10%;被徵收房屋為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該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85%,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15%。

選擇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結清其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產權歸承租人所有。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購房資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


(三)徵收非住宅的補償

被徵收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參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徵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價格向被徵收人支付補償金。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並結清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之間的價款。

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產權人選擇土地收購的,可以在徵收補償方案公佈後10日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日內轉交市土地收儲機構。市土地收儲機構同意收購的,按《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辦法》(市政府令第249號)執行;市土地收儲機構不同意收購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未能達成收購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執行。


(四)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

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的,實行貨幣補償。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就選擇貨幣補償分配方案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達成的協議予以補償;達不成協議的,暫時按照原有的規定辦理。


(五)2013年7月20日《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前,在徵收範圍內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登記地點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納稅記錄的,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實際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5%。

《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後,利用住宅房屋新設立工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不予增加補償。


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補償方案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小於46平方米且符合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築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一)實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內的差價,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超出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應面積的價款,由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擔。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價的,應當結清房屋差價款。結清差價後的房屋產權歸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範圍內有兩套或者兩套以上的住宅房屋,合併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或者選定一套房屋進行安置;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範圍外另有住宅房屋,合併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選擇房屋安置時,合併計算後的面積與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間的差價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選擇貨幣補償時,按照建築面積46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減去徵收範圍外房屋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金額。

(二)申請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積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其資格認定工作將由專門小組負責,並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確認。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保障的名單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補償標準:

1、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徵收範圍外(僅限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另有住宅房屋,以及有出售等轉讓房改房行為的;

2、所在單位或者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證明的;

3、公示有異議、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

4、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過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待遇的;

5、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待遇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

(四)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屬於未成年人(不含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內六區常住居民戶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

該項目實行改建地段安置,安置房源位置為規劃新區內。安置房建築面積最終以實測建築面積為準。

項目建設單位濟南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小梁莊片區改造範圍外約8000㎡非住宅用於小梁莊片區改造徵收範圍內的非住宅安置。

補償資金核算

經測算,小梁莊片區改造項目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及其補助和獎勵等費用約為4.34億元,該項資金將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以上費用以實際發生費用和審計結果為準。

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一)搬遷過渡方式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尋找過渡用房,房屋徵收部門發放臨時安置費。


(二)過渡期限

自被徵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該項目過渡期限定為36個月(首次發放24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費標準

(一)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總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發。

因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需二次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按上述標準支付二次搬遷費。

(二)過渡期限內每月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元計算;每月總額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費。

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按實際過渡期限發放(先期發放24個月臨時安置費),自搬遷之月起開始計算。

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月總額不足1500元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按照1500元加上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對應的臨時安置費予以支付。

(三)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生產用房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150元。


評估價格、補助、獎勵及其他費用標準

(一)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評估價格。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評估價格等由依法選定的該項目徵收評估機構分別公示。

1.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後,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逾期不申請複核的視為放棄申請複核的權利。

2.被徵收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人房屋所在地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逾期不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的視為放棄申請鑑定的權利。

(二)徵收補助費用標準

1.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按照選房配檔表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房屋的公用分攤面積予以免交差價款。

2.房屋徵收部門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內的差價款。

(三)獎勵標準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者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簽訂貨幣徵收補償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每戶給予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合計為3萬元

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並交驗空房的,每戶給予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合計為

3萬元

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並交驗空房的,每戶給予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合計為2萬元

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31日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並交驗空房的,每戶給予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合計為1萬元;

逾期簽約的不予獎勵。因家庭糾紛等客觀原因導致在上述獎勵期限內未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但能交驗空房且同意房屋徵收部門對其房屋進行拆除的,可按上述標準給予獎勵。

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不再發放搬遷獎勵費。

徵收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交驗空房的,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的5%計算,最少不低於3萬元、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逾期簽約的不予獎勵。因家庭糾紛等客觀原因導致在上述獎勵期限內未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但能交驗空房且同意房屋徵收部門對其房屋進行拆除的,可按上述標準給予獎勵。

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得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總金額的15 %的獎勵

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得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總金額的10%的獎勵

(四)附屬物補償標準、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樹木補償標準

被徵收房屋的附屬物,按照《實施細則》執行。

被徵收人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按照徵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給予補償,不能遷移的按照附屬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被徵收房屋院落內的樹木,按照徵收樹木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徵收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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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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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樹木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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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裝修補償

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部分的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根據裝修檔次和成新評估確定,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決定發佈後,可向評估機構申請裝修部分的評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評估和補償。

(六)多層樓房一樓有配建獨立使用院落的被徵收房屋,在其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基礎上上調1.5%。

未登記建築的認定和處理

對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的認定和處理按照《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的認定和處理辦法》(濟城執發(2017)4號)的規定,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其它事項

(一)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專門房屋測繪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統一測繪,被徵收人認可該測繪面積,經申請並領取測繪報告的,房屋建築面積以測繪面積為準;被徵收人未申請領取測繪報告的,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

被徵收人對房屋證載建築面積及統一測繪面積有異議的,

應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後20日內自行委託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進行測繪,並出具報告。在徵收簽約期內未提供報告的,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

(二)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評估;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鑑定。

(三)被徵收人騰空房屋後,要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設施、煤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以保證公共安全,防止煤氣、水電等安全事故發生。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交驗空房前繳清所欠水電暖等各項餘碼費用。

(四)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中區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中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對徵收工作人員辱罵毆打,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方案未盡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被徵收人的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完成搬遷。

被徵收人如對房屋徵收決定有異議,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事項

(一)徵收範圍內房屋被依法徵收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徵收部門報區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標準和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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