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男子為抗拒執行惡意虛假訴訟,法院如何判決?


案件聚焦:男子為抗拒執行惡意虛假訴訟,法院如何判決?

侯某為抗拒執行,先後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提起執行異議及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近日,上海寶山法院判決駁回了侯某的訴訟請求,並對搞虛假訴訟的侯某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情回顧

在侯某提起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中,侯某訴稱,2015年4月,其與第三人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一次性付清170萬元購房款,購買了寶山區某處房屋,並裝修入住。因房屋為拆遷安置房,尚不具備過戶條件,故第三人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8年2月,得知房屋可以過戶後,侯某要求第三人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卻發現房屋因第三人與被告H公司之間的合作糾紛而被法院預查封,故侯某在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後,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庭審中,被告H公司辯稱不清楚係爭房屋買賣合同。且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形式過於簡單,既未約定付款形式,又未有簽訂日期。係爭房屋屬於動遷安置房,原告與第三人明知動遷安置房的限制轉讓政策,仍在限制期內起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明顯屬於以虛假訴訟做實虛假交易,原告和第三人存在惡意串通、對抗執行的嫌疑,故要求法院查明事實。

第三人述稱同意原告侯某的意見。

法院判決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承辦法官調查原告侯某向第三人銀行賬戶匯款當日的銀行交易明細發現,侯某買賣房屋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於交易當日以銀行轉賬形式如數轉回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人員賬戶。

結合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原告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或者任何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但原告卻先後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案以及本案,其行為顯然構成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通過訴訟方式侵害第三人的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行為。

訴訟過程中,原告侯某經承辦法官批評教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申請撤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上海寶山法院最終未准予原告的撤訴申請,並判決駁回了原告侯某的訴訟請求。原告侯某表示服判息訴。法院以侯某提起虛假訴訟,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侯某也已向法院上繳了罰款。



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胡明東

新民晚報:江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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