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推搡、掌摑……
襲警事件頻發。
警察保護我們,
誰來保護警察?
近日,泗洪警方主動出擊,查獲一起網絡辱罵交警案件。
經查,2018年12月26日,周某某駕駛轎車因壓白實線違章被監控抓拍。
12月31日,周某某對此事心存不滿,便在網吧發帖辱罵交警。語言低俗、態度極其惡劣,該帖發佈後,迅速被傳播擴散,引發廣大網友關注,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山河路派出所於1月4日下午,將涉嫌尋釁滋事違法嫌疑人周某抓獲。
1月4日,泗洪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現決定對周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面對警察執法時你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01
警察執法無需執法證
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02
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03
妨礙執法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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