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P2P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在于“非法性”认定

中新社北京1月30日电 (黄钰钦)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30日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印发施行,缐杰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

2018年6月,中国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集中爆发,其中以小额贷款为主的P2P平台“爆雷”事件尤为突出,多家P2P网贷平台也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

对于如何区分P2P平台运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缐杰表示,《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

《意见》指出,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缐杰强调,“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据悉,2018年全国检查机关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分别起诉15302人和1962人。近三年,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犯罪网络化特征也日益突出,犯罪活动波及面更加广泛。

据缐杰介绍,近年来,针对涉及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并制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在办理各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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