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少年釋放?偷5000元的少年卻沒有那麼幸運!

當下,雖然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的熱點,但在這些孩子中,大多數只是臨時起意,並不具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我們究竟應該以怎樣的態度來對待呢?我們先看一則律問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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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家住湖北省某村的王明今年16歲,就讀於當地某中學,不僅學習成績名列前茅,在家也會為父母分擔壓力,但他們也許做夢也不會想到,這樣優秀的孩子會因為偷錢這種事兒站上被告席。

王明平時寄宿在學校,室友和同學的家境普遍都不錯,但王明家生活不算富裕,為了供兒子出來讀書,家裡的經濟有些緊張,王明也很羨慕那些“拿著蘋果手機,穿著耐克阿迪”的同學,久而久之,這些東西就像夢魘一樣在他的腦子裡揮之不去。

一天體育課上,王明肚子疼悄悄回到了宿舍,隨後鬼使神差地開始翻動室友物品,在某位室友的衣櫃裡找到一枚裝著5000多元現金的信封,他趕忙塞進口袋。裝作什麼都沒發生離開了宿舍。

待室友回來發現信封不見,當即就報了警。原來這筆錢是待繳的學費。王明內心十分掙扎,但看著室友焦急的樣子,他還是決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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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結果:

當地檢察機關以盜竊罪指控王明,律問問受託介入此案。被告人當庭認罪,辯護律師開門見山地提出了幾點辯護意見,請求法院能從輕處罰:

1、被告人王明系未成年人

2、被告人王明具有自首情節,並退回全部贓款;

3、被告人王明系初犯,且盜竊行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未滿18,且有自首情節,如實供述犯罪經過,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社會危害性很輕。於是對其做出了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執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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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王明由於達到了法定年齡,必須要負刑事責任,但是由於情節比較輕微,法律也給了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面對未成年犯罪,我們究竟要以怎樣的態度來對待呢?似乎已經得出答案了,面對不同的犯罪性質我們需要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究竟是教育為主,還是懲戒為主,也許並不能一刀切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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