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判刑起爭議,看中國古代怎麼對付人販子:漢朝砍頭+分屍

近年來,儘管我國打拐風暴不斷,但拐賣人口的犯罪活動依然頻頻發生,於是引起了老百姓對於定罪判刑的爭議,法治社會到底怎麼定罪才合理呢?我們看看中國曆朝歷代是怎麼對付人販子的。

拐賣判刑起爭議,看中國古代怎麼對付人販子:漢朝砍頭+分屍

中國古代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從東漢才開始明文定為大罪,東漢律法將拐賣行為處以磔刑,就是砍頭後再將分屍,唐宋時期處以絞刑,連今人看來文明倒退的元朝,一樣為大罪要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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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朝後,拐賣罪行得按照被拐賣者的遭遇來判刑,如果是賣給別人當妻妾子孫的,人販子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賣給別人當奴婢的,杖八十,徒兩年;如果被拐賣者受到了身體傷害,那就是死刑無疑了,同時買家的罪只比人販子低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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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基本沿用明朝規定,但是更加細緻,不過由於封建社會的侷限性,被拐賣者是良人還是奴婢,則造成對人販子的判刑不同。

然而在這樣的嚴厲律法下,拐賣人口卻沒有被禁絕,到清朝時甚至達到巔峰,那麼在現代社會加重判刑就會有作用嗎?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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