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結果為竣工結算依據被全國人大取消!拖欠工程款再無遮羞布!

近日,建築行業內關注的“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覆函明確:應當予以糾正。

審計結果為竣工結算依據被全國人大取消!拖欠工程款再無遮羞布!

什麼是“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

近年來,北京、上海、山東、江西等多個地區先後出臺了地方性審計條例或審計監督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監督財政資金合理使用。

為什麼受到業界反對?

各地出臺了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規定後,廣大施工企業反響強烈,呼籲撤銷此規定。因為:

1、損害了自願、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原則,嚴重損害了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2、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不堪負重,並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的款項結算和支付。

3、通過地方立法強制性地將第三方做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的價款結算依據,實際上是以行政定價代替市場定價。

4、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一種行政監督關係,審計機關並沒有對具體交易行為進行定價的權力。

事件結果:應當予以糾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日前在回覆中國建築業協會《關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覆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且法工委已將研究意見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目前,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正在對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自行清理、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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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相關法律法規的省市

成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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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2017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審議討論通過,決定廢止《成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唐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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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法制統一,依法推進簡政放權,市政府決定對《唐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1號)予以廢止。

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的省市

安 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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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

西 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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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西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審計決定。”

二、刪除第十八條中的“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當依據審計結果予以調整;”。

沈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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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瀋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進行修改。

一、將《瀋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四條刪除。

二、將《瀋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刪除。

三、將《瀋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八條刪除。

四、將《瀋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刪除。

杭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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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對《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烏 魯 木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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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烏魯木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相關規定,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刪除《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第十九條。

齊 齊 哈 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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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對《齊齊哈爾市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增加第(九)項:“審計機關對完成竣工決算的項目,有權對項目後期交付使用資產、移交手續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完整性進行監督,有權對項目未完工程、結餘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建議,督促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各有關單位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做好督促整改落實工作。

審計人員對重大問題和重點環節,應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對跨年度的跟蹤審計項目應出具年度跟蹤審計報告。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納入跟蹤審計範圍:

(一)批覆概算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府重點投資項目;

(二)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項目;

(三)關係國計民生的其他項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項目。”

三、刪去第二十條。

淄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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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對《淄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七條:“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應當具有以審計結論作為工作價款決算依據的實質性要求,並在建設項目發承包合同中對此實質性要求作出具體約定。”的規定。

二、刪除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沒有以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實質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設項目發承包合同中對此實質性要求作出具體約定的,建議有關部門對建設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

寧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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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多個投資主體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對投資比例大或者實際上擁有控股權的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市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管轄,也可授權項目所在地的審計機關管轄。”

二、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資金投入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投資項目在竣工結算前,審計機關應當先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對審計中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辦理結算。”

三、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編制竣工決算文件,並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決算申報。其中,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範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決算文件報送審計機關審計;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範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決算文件報送財政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四、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審計、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管、審計和審核。審計、審核結果應當在有關部門之間相互通報。”

五、刪除第十七條。

六、第十八條第一款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年度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完整的送審資料。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送審材料之日起90日內向建設單位和承接項目的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七、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

八、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系統,並告知有關主管部門。”

九、刪除第二十七條。

事件回顧

2013年,中建協聯合26家地方建築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兩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並建議予以撤銷。

2015年5月中建協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申請,進一步說明這一地方性法規給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視。

2月22日,法工委印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所制定或者批准的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開展自查,對有關條款進行清理糾正。

6月5日,法工委覆函《關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覆函》。該覆函提出,經過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目前,此項工作各地現已完成自查,對相關條款的清理修訂工作亦在抓緊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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