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閘操作前,應當考慮到可能發生的意外和後果,要做好一切思想準備!
1、電氣倒閘操作“六要”“七禁”“八步”一流程。
倒閘操作基本條件(簡稱六要):
1)要有考試合格並經批准公佈的操作人員名單
2)要有明顯的設備現場標誌和相別色標
3)要有正確的一次系統模擬圖
4)要有經批准的現場運行規程和典型操作票
5)要有確切的操作指令和合格的倒閘操作票
6)要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和安全共器具
倒閘操作禁止事項(簡稱七禁):
1)嚴禁無資質人員操作
2)嚴禁無操作指令操作
3)嚴禁無操作票操作
4)嚴禁不按操作票操作
5)嚴禁失去監護操作
6)嚴禁隨意中斷操作
7)嚴禁隨意解鎖操作
倒閘操作基本步驟(簡稱八步):
1)接受調度預令,填寫操作票;
2)審核操作票正確;
3)明確操作目的,做好危險分析和預控;
4)接受調度正令,模擬預演;
5)核對設備名稱和狀態;
6)逐項唱票複誦操作並勾票;
7)向調度彙報操作結束及時間;
8)改正圖版,籤銷操作票,複查評價。
5、工作票的種類和適用範圍:
1)變電(發電)第一種工作票: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2、二次系統和照明等迴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3、高壓電力電纜需要停電的工作;4、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變電(發電)第二種工作票:1、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相、電源幹線上的工作;2、二次系統、低壓電動機、照明等迴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 施者;3、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4、在大於設備安全距離(表2-1)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 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4、高壓電力電纜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3)帶電作業票: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於表2-1規定的工作。
4)變電(發電)事故應急搶修單:電氣設備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5)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6)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6、工作票執行基本條件(簡稱六要):
1)要有批准公佈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
2)要有批准公佈的工作許可人員名單;
3)要有明顯的設備現場標誌和相色標;
4)要有合格的現場作業工作票;
5)要有明確的調度許可指令;
6)要有完備的現場安全措施。
工作票執行禁止事項(簡稱七禁):
1)嚴禁無工作票作業;
2)嚴禁未經許可先行工作;
3)嚴禁擅自變更安全措施
4)嚴禁擅自試加系統電壓
5)嚴禁隨意超越批准的檢修作業時間
6)嚴禁未經驗收結束工作票
7)嚴禁擅自合閘送電。
工作票執行基本步驟(簡稱八步):
1)收到並審核工作票
2)接受調度工作許可
3)佈置臨時安全措施
4)核對安全措施,許可工作票
5)辦理工作過程中相關手續
6)設備驗收,工作終結
7)拆除臨時安全措施,彙報調度
8)終結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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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執行流程(簡稱一流程):
1、工作票包括變電所第一種工作票、第二種工作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帶電作業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
2、工作票使用前必須統一格式、按順序編號,一個年度之內不能有重複編號。
3、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範的符號,字跡應清楚。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以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下列關鍵詞出現錯、漏情況時,該工作票予以作廢。
a)短路器、隔離開關、接地開關、保護連接片等設備的名稱和編號,接地線安裝位置;
b)斷開、合上、取下、短接、拆除、投入、裝設、投上、插入、懸掛;
c)有關設備編號的阿拉伯數字,甲、乙、一、二、Ⅰ、Ⅱ、A、B等。
個別錯別字、漏字修改的方式:
a)錯別字:錯別字的修改應在 其上方修改,同時在錯別字橫劃二道;
b)漏字:在漏字處下方劃“∧”符號,在“∧”的上方寫上所漏的字。
4、用計算機生成或 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必須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5、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計劃內工作必須在工作前一日12小時之前)預先送達變電所(操作站)。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交給工作許可人,並在備註欄說明原因。
第二種工作票、電作業工作票可在當 日工作開始前送達。
6、二次迴路有工作應按《安規》有關規定填寫《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其安全措施的執行和恢復,包括驗收確認,由檢修單位負責。《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由檢修單位隨工作票歸檔保存。
7、運行人員接到工作票後,應根據工作任務和現場設備實際運行情況,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並符合現場條件,對不符合的工作票應退回。
8、運行人員審核工作票合格後,根據工作票安全措施欄內填寫的應拉開開關和閘刀,應裝接地線,應合接地刀閘等,與實際所做的現場措施核實後,在“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安全措施”欄內填寫相應內容,核對無誤後,方能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9、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
a、會同工作負責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已無電,並在工作票安全措施〔已執行〕欄中逐項打“√”;
b、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工作過程中注意事項;
c、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確認、簽名。
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10、許可手續完成後,許可人員應做好相應的記錄,內容包括:許可時間、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編號和主要工作內容。
11、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任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後繼續工作,無須通過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道路,並將工作票交回運行人員。
12、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後,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和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13、檢修工作結束,運行值班員帶工作票與工作負責人共同驗收設備,檢查有無遺流物,現場是否清潔,核對設備狀態和安全措施恢復到工作許可時的狀態,並向工作負責人瞭解見檢修實驗項目、發現的問題、實驗結果、存在問題和運行中注意事項,收回所借用的鑰匙。並按規定做好相應記錄。
14、工作票執行後在指定位置加蓋“已執行”章。使用過的工作票其中一張由操作站保存,每月統計、定裝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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