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瀏陽公開宣判“2·12”跨國電信詐騙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11-10 12:32:53


湖南瀏陽公開宣判“2·12”跨國電信詐騙案

11月9日,湖南省瀏陽市法院對“2·12”跨國電信網絡敲詐勒索案進行公開宣判,對陳澤青等56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年不等刑期,並處一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罰金。這56人均系湖南公安機關從柬埔寨押解回國人員。

“2·12”專案系公安部關於公佈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第五批掛牌督辦案件,是湖南省公安機關近年來首次大規模赴境外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重大團夥案件。該案系新型、疑難、複雜、敏感案件,被告人人數眾多,作案時間長、次數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受害人數多、分佈廣,且涉及個人隱私,社會關注度高。

今年9月4日,瀏陽市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陳澤青等56名被告人向瀏陽市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成立以副院長陳花梅為組長的專案審判小組,陳花梅帶領專案審判小組法官加班加點,梳理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為查明案件情況,陳花梅還多次主動對接偵查機關與公訴機關。

11月8日上午,瀏陽市法院在第一審判庭對“2·12”專案進行開庭審理,由陳花梅擔任審判長,與兩名員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制合議庭,審理持續了一整天。

9日,法院對本案作出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黃賢輝、黃錫傑、戴小麗(均在逃)等人先後在柬埔寨租用場地,組織人員以女性身份與境內男性微信聊天,引誘對方裸聊並錄製對方的不雅視頻,再利用不雅視頻對境內被害人實施多次敲詐勒索,同時僱請被告人吳琳靜等人在境內取款;僱請被告人吳革強等人在境內從取款人員手中收款、做賬,並按黃賢輝、黃錫傑指示轉賬、發放工資。

這一涉惡團伙分工明確,主要分為首要分子、窩點負責人、二線敲詐人員、技術人員、一線聊天人員及裸聊人員、取款人員、收款記賬人員等。人員由首要分子在國內直接邀集或由老成員以介紹熟人朋友的方式進入該團伙,只有小部分被邀集的人員在出國前就知道去國外是參與不法活動,大部分被邀集人員直至到了國外才知情,但出於掙錢等方面的考慮,均參與了該團伙的相關非法活動。據統計,黃賢輝集團敲詐勒索目標人員1000餘人,總金額達800餘萬元。

瀏陽市法院審理認為,陳澤青等56名被告人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引誘他人裸聊並錄製對方不雅視頻,以公開不雅視頻的方式相要挾,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黃賢輝集團的王煌銘等52名被告人有組織地實施違法活動,人員基本固定,組織層級分明,結構穩定,分工明確,形成了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且以威脅手段,多次實施違法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涉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2017年2月後,原系黃賢輝犯罪集團的被告人陳澤青、盧少通等7人與被告人吳仁俊、顏秀珠、李偉聰、呂偉波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另一個同樣具有上述特徵的犯罪組織,也系涉惡勢力犯罪集團。

案件審理過程中,瀏陽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各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表示認罪悔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決陳澤青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年不等刑期,並處一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罰金。

辦案人員說,近年來,隨著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電信新型犯罪案件數量呈現上升趨勢。當前,網絡電信犯罪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將團伙從中國境內轉向了境外,這些跨國案件都有著公司化運營、金額重大、受害者眾多的特點。“低成本、高收益”的誘惑,讓更多犯罪分子加入網絡電信詐騙的行列,而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越南、老撾等東南亞國家因與中國相鄰且入境寬鬆,成為犯罪分子首選聚集地。(法制日報 阮佔江 帥標 張丹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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