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槍!網絡仲裁界“阿里巴巴”P2P裁決被不予執行!


躺槍!網絡仲裁界“阿里巴巴”P2P裁決被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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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廣州仲裁委在國內率先“試水”網絡仲裁,當年僅有1000多件案件。2016年達到11621件,2017年則突破7萬件,2018年前三月受理的網絡仲裁案件接近8萬件,以小額的消費貸和現金貸為主。以數量和影響計,廣州仲裁委是網絡仲裁界執牛耳者。而根據廣州仲裁委在香港仲裁周的介紹,其目標是打造網絡仲裁界的阿里巴巴。2018年初,廣州仲裁委更是作出首例區塊鏈裁決書。近期,廣州仲裁委的個別網絡仲裁裁決被法院不予執行。誰是誰非?恐是躺槍。

本案當事人

申請執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鄒鴻彬

案號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8執305號(2018年7月26日)

本案案情

被執行人鄒鴻彬於2017年4月5日通過積木盒子P2P平臺簽訂《借款協議》。自2017年9月6日後,申請執行人陸續受讓該債權,並簽署了相關《債權轉讓協議》。申請執行人向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5月10日受理仲裁申請,並於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穗仲網案字第7368號裁決書,同時出具《送達證明》,證明仲裁庭已於2018年5月25日作出裁決,該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並於2018年5月25日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院裁定及理由

龍巖中院認為,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應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本案中,從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申請執行材料,無法體現仲裁庭已保障了當事人的上述基本程序權利,應認定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之規定,裁定如下:不予執行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2018)穗仲網案字第7368號裁決。


躺槍!網絡仲裁界“阿里巴巴”P2P裁決被不予執行!

採安分析

一、先予仲裁批覆不適用於本案情況

先予仲裁曾引發廣泛爭議,我們第一時間即關注並跟進這一問題。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的公佈,這一問題的爭議告一段落。該批覆認為,以下情況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 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

2. 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

本案則是執行法院依照上述批覆對P2P網絡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一個新案例。但從裁定的理由來看,似乎對上述批覆的適用值得商榷。該批覆系針對未有糾紛即先予仲裁或調解並出具文書的情況,本案則是糾紛後提交仲裁,並非批覆所指情況。

二、“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並非法院主動審查事項

本案另一值得商榷的地方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應由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經合議庭審查核實後,方可不予執行。即並非法院主動審查事項。本案中,從裁定書上看,被執行人並未就此提出異議。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申請執行材料,認定無法體現仲裁庭已保障了當事人的上述基本程序權利,進而認定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並裁定不予執行。這一適用有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越俎代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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