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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公務員法》將從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對於公務員加班,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是怎麼規定的?
中組部負責人就公務員法的修訂和學習貫徹等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針對公務員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經常加班加點的情況,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國家主席習近平頒佈第20號主席令,宣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關於公務員加班,修訂後的《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修訂前的《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1995年頒佈實施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明確,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即將於自<strong>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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