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设计变更


承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设计变更



<strong>发包人设计变更

<strong>索赔项目释义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依据发包人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人审查并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导致设计变更的原因很多,如修改工艺技术、增减工程内容、改变使用功能、设计错误的修正、遗漏的补正、合理化建议的采纳、材料品种的改变、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引起的修改等。

实践中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时,除设计变更本身所产生的工期及价款变化外,还可能导致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如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完工的工序进行设计变更,承包人除了按设计变更要求施工外,还需对已完工工程拆除或修改;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超过了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承包人需等待发包人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后才能继续施工。

对于该等损失,承包人有权在遵守相应索赔时限等程序性要求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起索赔。因此,发包人行使变更权导致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若该等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且实质影响工期的,发包人还应顺延工期。

<strong>索赔依据

<strong>1.《合同法》

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strong>2.《99版合同》

第29.1款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相应顺延。

<strong>3.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变更原指示。

(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每项变更可包括:

(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strong>4. 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雇主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

1.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

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

3.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

雇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strong>索赔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A公司为建设某大型商场与承包人B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商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分五层建设,计划工期280天,A公司按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

B公司进场施工后,A公司为了便于招商,增加商场建筑面积要求B公司在原有楼层基础上增加夹层,并向B公司提供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纸,因A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未经规划及审图机构确认,B公司暂停施工,A公司取得相关机构确认后B公司继续进场施工;B公司完成部分外立面施工时,A公司又要求将石材外立面变更为涂料外立面,为此,B公司将已完成的部分外立面石材拆除后改为外墙涂料。

因发生上述事件,工程迟延50天竣工。

B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除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变更费用外,还要求A公司支付因增加夹层及变更外立面材料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期间的损失、其因返工增加的费用共计350万元并顺延工期。

A公司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造价咨询单位认为B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就工程变更事件向A公司提出索赔申请,B公司要求支付的洽商变更费用应予给付。

关于增加夹层及变更外立面材料导致暂停施工顺延工期问题,增加夹层、变更外立面材料均属于设计变更,增加夹层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对于关键线路上的暂停施工,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停工损失(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劳动力待工期间的工资、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等)及顺延工期;外立面材料变更并非发生在关键线路上,该事件发生后,B公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并无暂停施工理由,部分工期索赔不应支持,但对B公司因拆除外立面石材造成的人工损失、因更换材料向石材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由A公司承担。

最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A公司延长工期30天,并支付B公司因增加夹层暂停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及更换外立面材料产生的赔偿款共计200万元。

<strong>律师点评

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增加工程价款的情形在实践中十分普遍,虽然本案例仅涉及两项设计变更,但现实中一个建设工程发生十几项甚至几十项设计变更均属正常现象,工程设计变更的结果大多导致增加工程价款,因此承发包双方均对工程设计变更影响工程价款的情形十分敏感。

作为发包人,希望工程设计变更对工程价款的影响越少越好,发包人往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价款变更从程序及内容上均作出严格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对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所涉价款达到某一金额后才能提起索赔,未达到该金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风险;要求承包人必须履行一定申报程序才能获得赔偿,否则视为合同价款不发生变化等。

有鉴于此,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合同约定程序向发包人提起索赔,并就索赔事项提供证据支撑,该等证据应由发包人或监理人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很难否认承包人的索赔事项。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也是由于承包人准备了完整充分的索赔资料。

当然,承包人的部分索赔金额也存在无证据支持或虚报情形,该等索赔应被排除在发包人承担款项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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