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第六批中小學學科帶頭人評選條件

評選範圍

評選範圍為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教學研究、電化教育機構中專職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以及長期從事教學工作且目前仍承擔教學工作的管理人員。以上包括民辦學校。

評選名額及要求

(一)本次擬評選中小學學科帶頭人300名,具體推薦名額分配見附件

(二)各地區要統籌考慮各學段、各學科教師人數及教師隊伍發展需求,合理確定推薦人選,原則高中不得高於推薦名額的30%、初中不得高於推薦名額的35%、小學不得低於推薦名額的35%;音體美及信息技術等學科及蒙語授課教師要佔一定比例;鄉村學校教師原則不得低於推薦名額的10%。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少數民族學校教師。

(三)各地區要向一線教師傾斜,要嚴格控制學校管理人員(指校級領導,下同)和教研、電教人員的推薦比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學工作的兼職行政管理人員不得超過推薦總人數的20%,教學研究、電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不得超過推薦總人數的20%。

評選條件

參評學科帶頭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實行師德考核不合者“一票否決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工作認真負責,主動承擔並出色完成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教研部門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的、堅實的理論基礎及豐富的教學經驗和評價經驗,具有良好的教學素養和科學人文素養,治學嚴謹,立足課堂,積極參與教學和評價改革,充分發揮學科育人功能,完成規定的教學課時量,教育教學效果顯著,在本地區同學科教師中有一定的影響。

(三)不斷提升教育教學水平和能力素質,積極參加各類教學培訓和觀摩。近5年,參加了自治區教育廳或教育部組織的中小學教師培訓,或每學年至少參加過1次盟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室組織的教學培訓或教學觀摩活動。

(四)注意培養選拔中青年教師,積極發揮傳、幫、帶作用,在提高青年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方面作出顯著成績,指導培養的青年教師至少2人獲得旗縣及以上獎項。近5年,學校專任教師和兼職行政管理人員每學年承擔校級公開課不少於2次,且5年內城鎮學校人員承擔旗縣及以上公開課、觀摩課、示範課或講座不少於3次,鄉村學校人員承擔旗縣及以上公開課、觀摩課、示範課或講座不少於1次;教研員和電教人員每學年承擔旗縣及以上專題培訓、教材培訓、示範課或講座不少於4次。

(五)積極投身教學改革,注意教學研究、總結教育教學經驗,並能夠運用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實踐。近5年,在旗縣及以上教育教學經驗交流會或教學研討會上作過較高水平的經驗交流,或作為編者參與過國家教材、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的編寫工作,或通過盟市及以上信息化平臺分享過自創的優質教學資源等。

(六)城鎮學校教師需要有到鄉村學校(無鄉村學校的地區需要有強校到弱校)交流或支教1年以上的經歷,其在受援學校交流過的教育教學方面的案例、總結等,可視作教育教學研究成果。

(七)具有中小學教師高級職稱,且獲得自治區教學能手或盟市學科帶頭人或盟市優秀教學能手稱號或全國、自治區優質課(基本功)競賽一等獎。50歲以下參評教師,在教學中能熟練掌握信息化技術手段。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等次以上。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上報。

1.觸犯國家法律,被司法機關起訴者;

2.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的;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3.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者;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者;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者;

4.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不能完成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或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誤者;

5.以法律規定禁止的方式表達訴求,擅自脫離教育教學崗位,延誤教育教學工作,損害學生正常受教育權利者;

6.有其他違紀行為者。


內容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網站信息公開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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