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配件外觀設計專利被侵權,沃爾沃公司獲賠78萬元,牛氣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就原告沃爾沃·拉斯特韋格納公司(以下簡稱沃爾沃公司)起訴的兩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沃爾沃公司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共同賠償原告兩案合計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78萬元。

汽車配件外觀設計專利被侵權,沃爾沃公司獲賠78萬元,牛氣

2012年9月,沃爾沃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後視鏡”“車輛前板”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並獲得授權。

原告稱,其發現兩被告在2015年、2016年展會上均展出了侵害原告涉案專利權的產品,遂兩次向兩被告發出律師函,兩被告均出具確認書,承諾停止侵權,但均未實際履行,且之後繼續在其網站上展示涉案侵權產品。2016年7月,原告代理人至兩被告廠區,現場取得宣傳冊之後通過郵件洽談方式購得侵權產品實物。

原告認為,兩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已嚴重影響原告涉案專利產品的生產銷售,在原告客戶中產生了不良影響,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兩被告就侵權行為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和行為,且屬於重複侵權、惡意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兩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並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兩案共計100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系兩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兩專利權目前仍處於有效狀態,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經比對,兩案所涉的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與原告兩專利的外觀設計在整體形狀、結構及各結構之間的連接關係、具體形狀及分佈上均相同,兩案所涉被控侵權產品均分別落入原告兩項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兩被告共同實施了製造、許諾銷售、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上海知產法院依據涉案專利的類型、涉案專利在實現產品利潤中所佔的價值比重、兩被告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性質及情節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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