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4次修改:加大侵權賠償力度,外觀專利保護延長至十五年

專利法第4次修改:加大侵權賠償力度,外觀專利保護延長至十五年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受國務院委託所作的關於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申長雨局長介紹:

我國現行專利法於1985年施行,曾分別於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正,對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形勢發展,專利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修改現行專利法。

<strong>草案加大了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規定:

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一到五倍內確定賠償數額;並將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萬元到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到五百萬元。

<strong>草案還完善了專利行政執法。增加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併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strong>在加強對專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方面,草案還完善了舉證責任。增加規定: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strong>明確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增加規定:

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排除、限制競爭。

<strong>此外,草案還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侵權的連帶責任。增加規定: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strong>為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草案還明確了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增加規定:

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strong>加強專利轉化服務。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專利信息基礎數據,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strong>新設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增加規定:

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任何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另外,《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將實踐證明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完善專利授權制度。

<strong>為適應我國加入關於外觀設計保護的《海牙協定》需要,草案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十年延長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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