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法院處理整容糾紛裁判規則6條

轉自“法信”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整容機構越來越常見,隨之而來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期法信乾貨小哥整理了六個案例,從美容整形糾紛的性質、相關責任,以及宣傳中的侵權問題等方面為你講述相關裁判規則。


「微普法」法院處理整容糾紛裁判規則6條


<strong>1.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整形損害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曹康平訴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上海家信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strong>案例要旨

醫療美容屬於特殊醫療合同,通過醫學技術手段來實現治療目的,與普通醫療行為的本質沒有區別,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整形損害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賠償必須以醫療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單位的不當醫療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醫療單位無不當醫療行為,患者的損害屬於整形手術後的常見併發症的,應認定醫療單位不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strong>案例評析:

美容整形糾紛的性質是什麼?究竟是醫療損害賠償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這一問題的解答直接關係到本案的法律適用、鑑定機構的確定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等一系列問題,對案件的處理具有基礎性作用。對於這一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看法不一,一般認為有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說法。

否定說主要從美容整形和一般醫療的差異性入手,將美容整形糾紛一律定性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他們認為,只有以診療疾病為目的的行為才能稱為醫療行為,因而也只有基於疾病診療以及與疾病診療有關的事項而發生的糾紛才屬於醫療糾紛。那種為追求形體美而非治療目的的美容手術不屬於醫療行為,當事人因此而發生的爭議也不屬於醫療糾紛。

肯定說則認為醫療美容屬於特殊醫療合同,他們在承認醫療美容合同與普通醫療合同的特殊性的同時,主張按照主體標準對美容引發的糾紛進行一分為二的處理,即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屬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非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屬於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理由大致有兩個:

一、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許多醫療領域的發展範圍,已大大超越以診療為目的的普通醫療。以美容為目的的整形手術、非治療性墮胎手術等雖然不具有診療目的,但這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醫療性質,也不影響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

二、雖然醫療美容一般而言不是一種必需的、常見的醫療行為,而是一種改善自我形象、恢復、維持健康狀態的醫療消費行為,但由於其運用了醫學理論和技術方法,因而發生的糾紛也歸為醫療糾紛的一種。許多省市的司法界也認可了這種觀點。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美容雖然確實具有普通醫療不具有的特徵,如治療的緊迫性不同,療效的客觀性不同等,但它們中的大部分畢竟是通過醫學技術手段來實現治療目的,與普通醫療行為的本質沒有區別。如果能夠適用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則舉證責任為醫方,對於患者的保護也更為有利,因此,按照主體是否是有資質的從業者進行區分是否屬於醫療糾紛是適當的。

在本案中,案件的被告是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上海家信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兩被告都是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也是適用醫學理論和醫學手段進行的眼部美容,案件仍然屬於醫療損害賠償的範疇。因此,本案屬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合議庭認定本案的鑑定機構是上海市徐彙區醫學會,並適用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等,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來源:上海法院網 2009年2月17日

<strong>2.醫療美容機構進行整形美容手術時存在醫療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構成醫療侵權——王某訴北京某醫療美容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strong>案例要旨

患者在醫療美容機構進行整形美容手術,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在此法律關係中患者對存在診療行為和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醫療美容機構對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醫療美容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構成醫療侵權,醫療美容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

<strong>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進行整形美容手術,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此法律關係中原告對存在診療行為和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對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司法鑑定意見書確認被告在術前告知、檢查、手術記錄方面存在不足,而上述不足正是影響原告決定是否締結合同、合同內容以及術後如何保養避免不利後果的重要因素,因此並非與原告的損害後果沒有關係,屬於醫療過錯。因此,本案構成醫療侵權,被告北京某醫療美容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參照鑑定結論和本案具體情況判決北京某醫療美容醫院退還王某手術費並賠償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是正確的。

來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92輯(2012.8)

<strong>3.整形醫院延遲履行告知義務行為與患者術後效果不好無因果關係的,不因延遲履行認定為醫療事故——霍某訴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strong>案例要旨

整形醫療事故要以醫療行為是否給患者造成不良損害後果等因素加以認定。整形醫院在手術前,未向患者及監護人明確告知其應知曉的相關醫療後果,術後對手術不理想的情況向患者及監護人進行了告知的,屬於延遲履行告知義務。延遲履行告知義務不必然導致醫療事故的產生,更不能成為患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基礎。整形醫院手術治療行為做法正確,也考慮到患者的特殊身體情況,患者因身體生長髮育,術後效果與預期有一定出入的,整形醫院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strong>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醫療事故的認定——被告整形醫院對原告霍某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的認定與否決定著醫院醫療行為的性質及賠償患者損失費用的多少。其認定問題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解決的基礎與重點。本案中,原告霍某(即患者)系未成年人,其治療手術有較成年人特殊之處——身體處於生長髮育階段,手術治療方案、治療效果亦會因此產生變化及影響。鑑於本案中原告霍某所做的手術為整形醫療手術,且其為未成年人,被告整形醫院的手術行為具有極高的風險,其對患者的告知義務更高,所負醫療責任更重。而被告整形醫院在首次瘢痕切除手術前,未向患者及監護人明確告知其應知曉的相關醫療後果,雖術後被告整形醫院對手術不理想的情況向原告進行了告知,但無疑被告的行為屬於延遲履行告知義務。而延遲履行告知義務不必然導致醫療事故的產生,更不能成為患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基礎。因為醫療事故的認定要以被告的醫療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不良損害後果等因素加以認定。被告的後續手術治療行為做法正確,也考慮到原告未成年人的特殊身體情況,並無不妥。原告因身體生長髮育,術後效果與其預期有一定出入,這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與被告的醫療行為並無因果關係,所以被告的行為並不損害原告的人身健康,也不構成醫療事故。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09年12月24日

<strong>4. 無專業學歷的實習醫生擅自在院外為患者行整容手術,造成損害的,醫院應承擔一定責任——管某某訴某市眼科醫院、勞某某整容損害賠償糾紛

<strong>案例要旨

無專業學歷的實習醫生不遵守衛生醫療行業及醫院有關規定,未經醫院許可,在不具備手術條件的院外為患者行整容手術,致使患者受到損害,該實習醫生應負主要責任。醫院為無專業學歷的人員提供實習醫生職位,負有對其教育、監督、管理的義務,實習醫生的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醫院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strong>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案被告勞某某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進修做實習醫生,在進修學習期間,被告勞某某的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己承擔還是由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承擔。

本案被告勞某某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進修學習,做實習醫生,在進修學習期間,被告勞某某的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由其自己承擔還是由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承擔,正確認定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劃分二被告的責任的前提。

1989年9月,被告勞某某經人介紹到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進修學習,並獲准以眼科醫院名義行醫,所收醫療費由被告某市眼科醫院與被告勞某某六四分成。在內部關係方面,應當將被告勞某某看做是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工作人員。在對外關係方面,醫療合同成立的一般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強制締約除外),原告的掛號或者求診行為構成要約,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接受原告的掛號或者同意給予診療構成承諾。原告在某市眼科醫院掛號後,就與其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經其安排被告勞某某進行的醫療行為,該行為則代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實施的醫療行為,被告勞某某給患者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由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承擔。但是,在本案中,被告勞某某對原告實施整容手術前,原告沒有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掛號處掛號,與被告某市眼科醫院之間沒有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被告勞某某也沒有將情況告知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擅自在不具備醫療條件的鐵路賓館進行手術。手術完成後,將所收取的費用全部據為已有,未上繳被告某市眼科醫院。被告勞某某利用其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進修工作的機會私自接做整容手術,該行為應當視為被告勞某某的個人行為。羅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勞某某承擔返還和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原告與被告某市眼科醫院之間沒有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這一點,原告非常清楚,為了獲得法院對其訴訟請求的支持,從而獲得民事賠償,原告沒有選擇違約之訴提起訴訟,而是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就侵權而言,被告某市眼科醫院對被告勞某某的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是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關鍵要看原告的損害後果與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行為符合“條件關係”及“相當性”的構成。可以說,如果被告某市眼科醫院不為無醫學專業學歷的被告勞某某提供進修學習的機會,並且不允許其以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名義行醫,就不會有被告勞某某為原告做整容手術的機會;如果被告某市眼科醫院嚴格履行對其進行教育、監督、管理的義務,被告勞某某就不會違法在院外為原告做整容手術;如果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院內實施手術,不在鐵路賓館這種不具備手術條件的地方為原告做整容手術,就不會導致原告損害的後果;如果有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醫生親自主刀或者對被告勞某某進行指導,就不會發生損害後果。因此,從因果關係理論來判斷,原告的損害後果是兩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被告勞某某的侵權行為是直接原因,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侵權行為是次要原因。羅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醫院賠償原告管某某醫療費、交通費、通訊費人民幣3000.00元,在本案中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也是適當的。

(摘自《醫患糾紛案例判解研究》,王林清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第 637-642頁)

<strong>5.醫療美容機構未獲得當事人允許,將當事人整容前後對比照作為廣告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佈的,構成侵權——小美訴溫州某醫療美容機構肖像權糾紛案

<strong>案例要旨

醫療美容機構未獲得當事人允許,將當事人整容前後對比照作為廣告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佈的,構成侵權。基於網絡平臺信息刪除修改便捷的特點,被侵權人應及時進行證據保全,防止證據缺失。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2月15日第3版

<strong>6.行為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又讓公眾認為其進行過整容,對其名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的,構成雙重侵權——張梓琳訴伊美爾港華公司侵犯肖像權、名譽權糾紛案

<strong>案例要旨

他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在未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對方肖像從事經營活動,並極易讓公眾誤解其曾經進行過整形美容,很容易影響公眾對其社會評價的,構成對其肖像權、名譽權的雙重侵犯,應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網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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