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醉酒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strong>基本案情:

葉某是廣東A公司的清潔工。2014年8月19日凌晨3時左右,葉某騎自行車從住處出發上班,與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葉某當場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葉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事發時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2.3mg/100ml。

2014年9月5日,A公司就葉某的死亡情形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交通警察大隊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葉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葉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致死亡”。

<strong>問 題:

員工醉酒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員工醉酒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strong>解 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雖然該規定未明確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需要和職工所受傷害存在一定的關聯性,但《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於是否應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判斷應圍繞事故的發生予以考慮,如果將認定或視同工傷的例外情形與事故發生之間的關聯性一概不考慮,明顯將認定或視同工傷的例外情形泛化,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

同時,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即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明確了例外情形必須與事故發生具有關聯性,而現行有效的《工傷保險條例》是對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完善,調整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和工傷認定範圍,使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能夠惠及更多的職業人群,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故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時如果不考慮該例外情形是否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之間存在關聯性,顯然也與《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目的不符。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雖然認為葉某醉酒後駕駛自行車,但是亦認為該違法行為對於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認定葉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且《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出具的鑑定意見為“葉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致死亡。”即葉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與其是否醉酒並不存在任何關聯性。

故,葉某的死亡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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