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法”要實施了

歲末年終,又一項關係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將要實施。據悉,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土法”共七章九十九條,在以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管理、汙染擔責、公眾參與原則的基礎上,明確了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土壤汙染狀況普查和監測、土壤汙染預防、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規則。

<strong>有何重大意義?

<strong>填補法律空白。“這部法律是繼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之後,土壤汙染防治領域的專門性法律,填補了環境保護領域特別是汙染防治的立法空白,為改善提高我市城鄉環境質量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成都市新型智庫特聘環保專家、成都理工大學國家環境保護水土汙染系統控制與聯合修復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劉國教授介紹到。

<strong>梳理工作內容。本次頒佈的“土法”對土壤汙染防治的具體工作內容進行了梳理,包括頂層規劃、標準制定、普查和監測,未汙染土壤的預防與保護,農用地分類管理、風險管控與修復,建設用地的風險管控與修復等。

<strong>提供執法保障

。劉國透露,“土法”頒佈之前,土壤監督管理缺乏強制實施依據,相關部門特別是基層工作者在推進土壤汙染防治的工作常常遇到阻礙,法規政策推進存在難度。而本次“土法”對相關重點監管單位及涉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進行規定,並完善落實了相關懲罰性措施,於土壤汙染防治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執行力度。

<strong>約束從業單位。“土法”要求從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管控、修復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並對其出具的相關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並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後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同時完善了對於從業單位的懲處措施。通過相關條款規定、要求及懲罰措施,以達到對從業單位的強監管和追責。

<strong>為何現在才頒佈?

劉國同時還介紹,土壤汙染是大氣、水汙染等汙染物長期累積形成的,有著隱蔽性、滯後性、累積性、不均勻性、不可逆轉性和長期性等,常被稱作“看不見的汙染”。大氣、水汙染等是源頭,土壤汙染是後果,土壤汙染的調查、監測、防治等技術、管理都比較複雜,都必須建立在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汙染防治技術和管理手段的基礎上。先做好大氣、水汙染防治工作,才能有效預防和控制土壤汙染的惡化。

<strong>亮點有哪些?

<strong>突出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土壤是大氣、水、固體等廢棄物的最終受體,一旦汙染,修復治理的難度大、週期長、成本高。為此,法律強化源頭預防,專門設“預防和保護”專章,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都要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土壤汙染。同時,還按照工業企業生產活動、農業生產活動等不同的特點,有針對性地規定不同的預防措施。另外,還規定加強對未汙染土壤的保護,重點保護未汙染的耕地、林地、草地、水源地,對於永久基本農田則要進行嚴格保護。

<strong>堅持風險管控,分類管理。法律規定要通過普查、詳查、調查、監測、風險評估等措施和途徑,掌握土壤汙染的狀況和變化趨勢,為風險管控打好基礎。同時,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和汙染程度,規定了不同的應對措施、管理手段和管理要求,分類實施以有效地防範和應對土壤汙染。

<strong>堅持明確責任,從嚴監管。法律合理配置了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三者之間的責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汙染治理責任,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同時,還賦予監管部門查封、扣押等權力,規定土壤汙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汙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strong>堅持科學設計,規範流程。法律規定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各環節、全過程進行監管。通過普查、調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對於地塊可能存在汙染風險的,要進行土壤汙染情況的調查。此外,法律還根據各個不同環節規定了不同措施,明確採取措施的主體和達到的效果。

<strong>堅持源頭把關,加強敏感用地管理。住宅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用地直接涉及到人居安全,十分敏感,法律加強了對敏感用地的准入管理,規定土壤用途要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之前要進行汙染情況調查,列入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從而從源頭上保障大家住得安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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