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嚴”又“細”!新規出臺,這種行為必嚴懲!

又“严”又“细”!新规出台,这种行为必严惩!

這兩天,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不少網友對此份指導意見的評價,就是一個字:

又“严”又“细”!新规出台,这种行为必严惩!

到底有多嚴?《意見》中,對於一般不得適用緩刑的標準具體列出了7種情況,在這7種情況下,《意見》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除此之外,《意見》中更加明確了,對類似搶奪方向盤等妨礙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多種情況有了更細化的區分和認定

事實上,不僅僅是“嚴”,這份《意見》最大的價值是對於公共交通工具上各種情況、涉及到的各種人群,都做了更細化的區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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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乘客這邊,《意見》規定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追逐、辱罵他人,根據具體情況,應分別處以“尋釁滋事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對於之前輿論一直呼籲的“駕駛員法律責任的認定”,此份《意見》也詳細規定,如果駕駛員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等非理性處理,也將定罪;

對於阻止他人搶奪方向盤,不少人選擇一腳飛踹的狀況,指導意見也明確規定:這種情形,可以被認定正當防衛。

《意見》發佈前 多地“同案不同判”

此次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指導意見,給司法實踐統一的認定和標準,讓不同地方的司法機關,在對待此類事件上,能夠形成有效的共識。然而在此之前,全國多地卻是“同案不同判”。

  • 湖北:行車間乘客腳踢操作檯 行拘5日

去年9月22日,在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之前,湖北黃岡紅安縣一輛客運班車上,一名男性乘客在行車期間,不但用腳踢客車操作檯上的設備,還謾罵正在駕車的司機,整個過程持續了大約3分鐘。

所幸事件沒有造成危險後果,而此事件的最終處罰是,當地警方以涉嫌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對其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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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搶奪方向盤 醉酒男子被警示教育

去年9月23日,浙江義烏,一醉酒男子突然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所幸司機反應及時,沒有造成交通事故。而在當地警方的調查中,認為該男子全程態度良好,僅僅對其進行了醒酒處理和相關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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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男子毆打司機致公車失控 被判三年

2018年初,海南三亞,一位年過六旬的乘客張某某因為買票問題,先是與司機發生口角,之後又用腳踹了司機右臂,導致車輛失控撞上圍牆。這起案件,在去年11月經過法院審理認定,張某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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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女子搶奪公車方向盤 行拘10日

在“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之後,一些地方對危害公交車安全駕駛的行為,有了更嚴厲的對待。比如有的地方對搶奪方向盤等行為判決了有期徒刑,有的是緩期執行,但也有的,依舊只是行政處罰。

去年11月18日,四川省綿陽,一名女子張某某因未及時下車,在公交車駛離站臺後,強制司機停車,司機拒絕其要求後,該女子開始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導致駕駛員緊急剎車,幸未釀成嚴重後果。而這起事件,當地警方對張某某處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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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有助於公民樹立規則意識

北師大刑法研究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表示,指導意見從細有助於公安和司法機關準確適用刑法,明確法律適用的要求也有助於統一法律適用的標準和尺度。指導意見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幫助乘客和司機樹立道德和規則的紅線,讓公民認識到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違法成本是很高的,以牢固樹立交通守法意識、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公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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