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補充幾點說明:關於中國社保體系中基本養老金實行“全社會統籌”的話題,引起了較廣泛的注意,但從微博等網上議論看,誤解很多,在此進一步說明如下:1.我國企業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金早就有“統籌”,這不是個人想不想交錢的問題,實情是已一直在交。2.這個統籌體系的突出問題是繳費標準高(世界範圍內幾乎為最

再補充幾點說明:關於中國社保體系中基本養老金實行“全社會統籌”的話題,引起了較廣泛的注意,但從微博等網上議論看,誤解很多,在此進一步說明如下:1.我國企業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金早就有“統籌”,這不是個人想不想交錢的問題,實情是已一直在交。2.這個統籌體系的突出問題是繳費標準高(世界範圍內幾乎為最高),而統籌層次低,最多隻做到省級統籌(近年剛有一點兒“中央調劑金”)。繳費多、統籌層次低(“蓄水池”小而分散)兩者之間,存在著互為消長的內在聯繫,是應當克服的侷限性和弊病。3.不論怎樣統籌,是在市級、省級,還是提升到全國,繳費者在退休後領取時的受益標準(領到多少錢)都是要按規則執行、受法律保證的,並不因為我所倡議的“蓄水池升級,使南方滾存結餘可調到東北解燃眉之急”而改變。每位具體的養老金領取人,拿到的這份錢仍是按法定標準,既不會多,也不會少。4.統籌層級不同,差別只在於:大家繳費共同形成的“蓄水池”,其“共濟”功能高低不同,如統籌到全國,共濟功能最高——馬上會表現出來的好處,是國家規定的每個人繳費的標準,將因此有望調低,這就可以變成實實在在的企業與員工的“減負”了。5.如只說廣東,在省內統籌的情況下,蓄水池內的錢也肯定是要調劑使用的,比如蛇口職工交的錢如入了蓄水池,便可能調到韶關用,這與我說的廣東人繳的費,調到東北用,是同一種機制,只是範圍和功能強弱之別。不同時間段上,“共濟”機制起作用時,資金調劑的走向,會隨各地勞動人口與退休人口比重的相對變化而有所改變。關鍵在於,這個蓄水池中,始終要有足夠用的“水”(所以也應積極考慮以國有資產收益等來補充)。6.這種調劑使用,並不是“借”與“還”的關係,是以共同基金,於動態中如何保證所有參與者(繳費人)達到需使用年齡(退休時),能滿足其領取領取標準的問題。7.調劑使用,也更不是“無償調撥”的關係。把“統籌”中的資金調劑功能,錯誤理解為“拿南方的利益無償給北方”,“自己賬上有餘錢就被要求支援隔壁老王”,是沒弄明白“從蓄水池中輪流取水用水”與“無償調水”的根本區別。8.我這個提升“統籌層級”的建議,與“以國有企業資產收益支持社會保障體系運轉”的建議,並不發生矛盾,兩者都被中央文件所肯定,可以、也應當同時使用,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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