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普通人應該瞭解的法律常識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自願就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上述二種情形外,即使勞動者自願也不能約定違約責。

「法律小常識」:普通人應該瞭解的法律常識

2、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該怎麼辦?

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由以下救濟途徑:

(一)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二)尋求有關部門幫助。譬如尋求工會幫助,由工會出面與用人單位溝通;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三)申請勞動仲裁。須注意的是:提交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不能超過此時效的規定;

(四)通過法院來索要工資。這一般需要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爭議發生後,只有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勞動者手中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則勞動者可以直接起訴,二是用人單位若拖欠工資,勞動者還可以申請支付令;

(五)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索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3、當前我國的勞動法律對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小常識」:普通人應該瞭解的法律常識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前述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農民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用人單位沒給辦工傷保險怎麼辦?

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即農民工也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則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給予受工傷的員工以工傷賠償。

6、哪些情形屬於工傷,哪些不屬於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7、偷錄偷拍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偷錄偷拍要作為合法證據使用,有三種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個人隱私以及個人的生活不受干擾等;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採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三是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也在禁止之列。"

8、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會賦予某些權利以期間,在期間內不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就會喪失。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9、刑事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行為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10、法院打官司是要收費的

「法律小常識」:普通人應該瞭解的法律常識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

11、年齡與承擔刑事責任的關係

(1)我國刑法規定公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16週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以下。

(2)已滿14週歲的公民,犯以下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2、合同要看了再籤

籤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並理解合同,包括其中的小字註解等一切信息,對合同中不確定或者持不同意見的條款應提出商榷,如不能達成一致可以拒絕簽字。看到很多人在簽署重要合同——比如購房合同、投資合同、保險合同、勞動合同等的時候,要麼是怕麻煩,要麼是出於對格式合同的信任,根本不看合同是什麼內容就大筆一揮簽字了,直到最後出現糾紛才發現:"怎麼還有這麼一條?怎麼還能有這麼一條?"那時候什麼都晚了。

合同一旦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簽字的時候沒看合同"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

喜歡喝酒的要注意了,在酒桌上,別人不勝酒力你仍然力勸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你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作為共飲者,如果明知或應當知道醉酒人身體狀況不適合過量飲酒而故意勸酒、強迫性勸酒、酒後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未盡到對醉酒者的安全保護義務等,上述行為均可能構成侵權。情節嚴重並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醉酒者出現酒精中毒或其他危及生命健康等情況,共飲者應當及時將醉酒者送醫。如因共飲者的疏忽,延誤了醉酒者被救助的,共飲者將承擔責任。

14、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

現實生活中,在許多商店裡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標語:"偷一罰十"與"假一罰十"。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規定,經營者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偷一罰十"的格式條款顯然是加重對方責任,顯失公平。可認定為無效的條款。

偷一罰十這類加重對方責任的告示無效,假一賠十這種加重自己責任的告示有效。

15、擔保人不要隨意當

給別人做擔保是有可能要你還錢的。擔保是有期限的。這些注意事項你知道嗎?

有些人為了朋友間的義氣可以說是什麼都願意做,而動動嘴或動動手替人做個擔保的事情更是不足為奇,殊不知自己輕率的擔保會給自己帶來"扛不起"的麻煩。所以說,不是什麼朋友都值得你兩肋插刀,不要讓一些所謂的朋友矇蔽了自己的雙眼,導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要想避免類似事情的發生,應儘量避免自己成為擔保人,擔保人也是有法律責任的,不要為了面子而不好意思拒絕別人,天有不測風雲,世態變幻莫測,誰也不知道風險在哪天降臨。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去申請貸款都會被要求有貸款擔保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提醒大家,儘量別當擔保人!在成為別人的擔保人之前,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譽,要注意爭取做一般保證人,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6、買房商家的宣傳資料算是合同內容

買房的時候,商家關於面積配套之類的宣傳算是合同內容的,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17、借條的證據效力不是100%,要配合轉賬記錄

這個具體看金額大小,以及你的支出能力。金額小且交付現金的,就不需要轉賬記錄(本就不存在)。大額借款最好轉賬,否則即便有借條,法院最後很可能不支持。所以,在重複一句,借錢不要直接給現金,用銀行轉賬。

18、起訴的小技巧

案件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是,官司打贏了,卻因為對方沒有財產執行不了,勝訴判決成了一紙空文。現在很多律師只管把官司打贏,從這一點來看,是很不負責任的。所以這裡普及兩個技巧。

1、民事訴訟前最好申請訴訟保全,否則被告轉移財產,你贏了官司也沒錢執行判決。

2、如何選擇起訴對象。你比如乘坐出租車發生事故受傷,你既可以起訴司機也可以起訴出租車公司,或者兩個一起起訴。你會怎麼選擇?再比如有人向你借錢,另外一個人作為擔保,兩個人你都可以要求還錢,你會怎麼起訴?

起訴的原則就是誰有錢起訴誰,這裡一般出租車公司肯定有財產保障你勝訴之後,能夠執行。但是你若只起訴司機,恐怕就很難執行;你若公司和司機一併起訴,法院讓他兩一人承擔一半,你最終能執行回來的恐怕就只有公司那部分。

19、開車肇事千萬別逃逸

(1)從行政責任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2)從民事責任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3)談談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有的被判終身禁駕的司機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事故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由交警事故處理部門調解;但由於肇事後逃逸,致使受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導致重傷甚至死亡的嚴重後果,案件性質便發生了變化,使其成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機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罰,其工作、生活、學習都將受到更嚴重的影響。

20、一定不能酒後駕車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飲酒駕車、醉酒駕車的認定標準:

A.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不構成飲酒駕車行為(不違法);

B.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認定為飲酒駕車行為;

C.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認定為醉酒駕車行為。

一般情況下,駕駛人飲用350毫升(約一易拉罐)啤酒後,就可達到酒後駕駛的處罰條件;飲酒量上升至1400毫升啤酒(約4易拉罐或兩瓶半)、一兩半36度以上白酒時,即可達到醉酒駕駛。

這個指標因人而異,一般來說,年輕、身體強壯的人對酒精吸收能力強,吸收得較快,血液中酒精指數會高一些,呼吸測試酒精指數可能相對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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