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圳“鸚鵡案”畫上一個圓滿句號

文丨圳論評論員 趙強

為深圳“鸚鵡案”畫上一個圓滿句號

12月24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談到,根據公民審查建議,對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的解釋將“馴養繁殖物種”納入有關“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圍的規定,進行審查研究。經溝通,最高法已啟動工作,擬對上述有關司法解釋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有媒體報道此消息時,將標題寫作《深圳“鸚鵡案”適用法條的司法解釋最高法擬修改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當然不是專為深圳“鸚鵡案”設置,但根據公民審查建議,啟動修改完善工作,這一法律進程確實與轟動一時的深圳“鸚鵡案”有直接關係。

先來回顧一下深圳“鸚鵡案”。

就在前兩天,12月23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2018年十大社會關注案件”,深圳“鸚鵡案”排在榜首第一位。


為深圳“鸚鵡案”畫上一個圓滿句號

2016年5月,深圳人王鵬因售賣6只家養鸚鵡(其中2只為小太陽鸚鵡,屬瀕危野生動物)被刑事拘留。隨後,公安機關在王鵬的住處查獲45只珍貴、瀕危鸚鵡,包括35只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9只和尚鸚鵡、1只非洲灰鸚鵡。

2017年4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王鵬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王鵬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上訴人王鵬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入選理由中,對此案件如此描述:本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生效判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人工馴養繁殖的動物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同時考慮案件情節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彰顯了司法的溫情,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為深圳“鸚鵡案”畫上一個圓滿句號


為保護瀕危野生動物,我國相繼出臺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明確規定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包含範圍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作為生效判決依據和擬將修改完善的司法解釋都指的是《解釋》。而爭議也在這裡。

深圳“鸚鵡案”訴諸媒體後,輿論譁然,除了什麼“人不如鳥”的情緒化議論外,焦點與重點主要就是集中在:人工馴養繁殖物種是否屬於《刑法》裡“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

人工馴養繁殖物種能不能算野生動物,人工馴養的變異品種還算不算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深圳“鸚鵡案”提出的疑問,實際上具有普遍意義,這也是引發輿論關注的重要原因。有法律人士曾斷言,此案是“立法不合理而導致判決違反常識”。

為深圳“鸚鵡案”畫上一個圓滿句號


這樣的判斷,有失公允。立法合不合理,應當置於具體的時間與環境中去考慮。在人工馴養技術不夠發達的時代環境中,人工馴養野生動物,要麼難以繁殖二代,要麼難以大規模繁殖仍以放歸野化為目的,將之納入野生動物保護範圍,並非不合理。但現在人工馴養技術日臻成熟,對有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商業利用在某些地區某些行業已經形成規模,許多原來瀕危野生動物數量已有較大增加,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已無太大社會危害性。這時,2000年制定的《解釋》就顯得有些不合時宜了。

因深圳“鸚鵡案”,有律師向全國人大提出了依法對最高法院相關野生動物司法解釋進行審查的申請。很快,在2018年的6月,全國人大法工委給予了回覆,覆函上就明確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啟動了新的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工作。實際上就是,這已經不算是個新聞。但是法律專業人士與立法、司法機關的良性互動,無疑具有促進法治建設與時俱進的積極意義。

不止是專業組織與人士,立法法也賦予了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法規審查建議權。僅2018年,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共收到公民、組織涉及規範性文件的各類來信來函4578件,可以明確為審查建議的有1229件。可見,根據公民審查建議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已經制度化常態化。通過深圳“鸚鵡案”這一具有符號性的事件,這一做法將更廣為人知,具有普法的示範與教育價值。

深圳“鸚鵡案”的當事人王鵬已經刑滿出獄,出獄後他遞交了再審申訴,要求改判無罪,法院已經受理。作為個案,深圳“鸚鵡案”還沒有畫上句號,但作為個案推動法治完善和進步的典型案例,隨著《解釋》進入修法程序,就應該可以期待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當然,法治社會的建設,永遠不會有句號,需要更多人懂法、用法、守法、捍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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