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加吉林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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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加吉林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1月11日上午,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工信厅、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分别对本部门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来自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在线、中国日报、香港大公报、北方法制报、吉林电视台、吉林广播电视台、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等14家媒体近20名记者出席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刘伟、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唐永军、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刘培柱分别解读本部门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政法机关是如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

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加吉林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刘伟做政策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刘伟: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吉发〔2018〕46号),去年12月,省委政法委牵头起草了《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以下简称30条意见)。12月6日,30条意见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29日,由省委、省政府两办正式印发。

30条意见共有五大部分。一是针对民营企业服务需求,完善优化政法机关政务服务法治服务,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二是针对民营企业保障需求,精准把握执法办案标准界限,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经营者轻装前行、放手发展。三是针对民营企业维权需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强力助推民营企业解难纾困、创新创业。四是针对民营企业公正需求,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努力让民营企业经营者真切感受到公开透明、公平正义。五是针对民营企业平安需求,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违法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安心投资、放心经营。

30条意见出台后,省委政法委统筹指导省直政法各部门出台具体意见和跟进措施,促进30条意见落地落实。昨天,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家福同志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邀请22名民营企业家围绕政法机关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行座谈交流,与会企业家对我省营商环境的改善给予充分肯定,并纷纷表示30条意见非常及时、措施务实、含金量高,给吉林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打了一针“强心剂”。

下一步,省委政法委将切实发挥党委政法委示范、推动、保障作用,突出抓好30条意见的贯彻落实,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让政策制度“红利”变成民营企业家的“真金白银”,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精准助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香港大公报:我是香港大公报的记者,我想问下刘伟书记《三十条意见》中关于执法司法的具体问题,请问如何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行为,真切让民营企业经营者感受到公平正义?

刘伟: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深化执法司法规范化的具体举措,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三十条意见》对此项工作明确了以下三点意见:

一是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活动的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延迟诉讼、错误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确保民营企业家安心投资、放心经营、专心创业。

二是依法及时处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建立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对依法导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三十条意见》明确,办案部门要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告知事涉企业办理流程、进度及时限,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不属于政法机关办理的事项,也要及时告知事涉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方式和途径。

三是开展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专项督察。《三十条意见》明确要求,通过巡查走访、明察暗访、案件评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侵企扰企的执法司法行为。对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吉林日报:我们了解到,吉林检察机关近年来在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工作,请问你们是如何依法实施、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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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唐永军回答记者提问

唐永军: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意见》为统领,相继出台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异地商会等25个工作意见,形成了“1+N”服务政策体系。2018年年初,又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支持建设新时代企业家队伍的指导意见》,以1号文件印发全省,通过13条举措切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特别是突出保护“五权”

即,依法保护人身权,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犯罪活动。

依法保护财产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黑恶势力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监督,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重点保护企业家在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房屋买卖、驰名商标认定等领域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惩侵犯企业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高新技术领域的侵权犯罪行为。

依法保护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公平竞争权,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依法办理因招商引资产生纠纷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推动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履职,对行政机关违约毁约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支持依法请求赔偿,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北方法制报:请问刘培柱常务副厅长,目前,民营企业家比较关心公安机关在查办涉企犯罪案件时,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省公安厅近日出台的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 “十五条措施”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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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刘培柱回答记者提问

刘培柱:省公安厅于2018年12月3日正式出台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十五条措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省长景俊海,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胡家福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予以充分肯定。“十五条措施”主要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家、技术业务骨干、外籍高层次人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已经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企业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企业家涉嫌犯罪但企业仍正常生产经营的,因企业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可行使一定的企业经营权或委托他人经营。二是对涉案企业相关财产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查办涉企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企业涉案财产,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对能够有效监管的企业涉案资金、金融资产,原则上不冻结。对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可以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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