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海生、魏超傑、袁陵南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海生、魏超傑、袁陵南提起公訴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海生涉嫌單位受賄、受賄、貪汙案提起公訴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張海生(副廳級)涉嫌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汙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海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張海生,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被告人張海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海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鉅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河南檢察機關依法對魏超傑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魏超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偃師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超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偃師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魏超傑在擔任孟州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袁陵南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海南外國語職業學院原院長、黨委書記袁陵南(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陵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袁陵南在擔任海南外國語職業學院院長、黨委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第4期第4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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