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麵包店起訴光明牛奶,食品界的碰瓷?

幾年關於商標糾紛的案件不計其數,其中比較知名的有:日本無印良品和北京無印之爭,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之爭,加多寶和王老吉之爭,中國喬丹和美國Jordan之爭等等,似乎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重視。

而在近日,一則二審改判將85℃與光明的商標權糾紛案重新拉回大眾視野。對,沒錯,一家是上海老牌龍頭乳品企業,一邊是知名臺企麵包連鎖店,就這樣毫不相干的兩家企業,卻因溫度還是商標傻傻分不清楚而“大打出手”。那麼事情的前因後果又是如何?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據悉,一審案中,85℃品牌的所屬者美食達人公司就其認為光明牛奶幾款包裝盒上的殺菌溫度標識“85℃”侵犯其商標權一事,向法院提交一紙訴狀,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買得”)立即停止侵犯行為,並要求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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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作為當事人之一的光明,其前身可追溯到1911年英國商人在上海成立的上海可的牛奶公司。光明乳業曾在其部分產品包裝上標註“85℃”的宣傳字樣,緣由於江浙滬一帶的說法:牛奶加熱不能超過100度,也不能時間過長,否則將會失去其所含有的營養。因此光明牛奶在做優倍牛奶時,將巴氏殺菌技術的特性著重標了出來,85攝氏度,1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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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美食達人公司於2003年創立85度C品牌,先後取得四個“85℃”且註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經過多年宣傳和使用,其在第43類咖啡館、蛋糕店等的註冊商標已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當然,突然成了被告,光明公司自然處於一臉懵的狀態。其在法院上辯稱,自己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工藝參數為85℃、15秒,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何況光明公司也是擁有上百年曆史的國內乳製品行業的老品牌,沒有“搭便車”的必要,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因此,自己沒有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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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審法院判決卻支持了美食達人公司的上訴,要求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且進行經濟賠償。對於此判決,光明公司自然表示不服,並再次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推翻一審判定

終於,真相大白。近日,上海知產法院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上海知產法院法官何淵在判後表示,本案究其本質是關於涉案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與溫度標識合理使用範圍的爭議,其主要焦點在於合理界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達到商標專用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據進一步瞭解可知,光明公司在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並分別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說”“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巴氏殺菌奶指對鮮牛奶採用低溫的巴氏殺菌法加工成的牛奶(一般為72℃--85℃)巴氏殺菌既能夠達到安全飲用標準,又能最大程度地保留鮮牛奶的營養和風味。

這說明光明公司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說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徵,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介於美食達人公司從未生產過牛奶類的商品,也沒有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該商標;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製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標為馳名商標,光明牛奶商品外包裝上標註的85℃,不會讓公眾產生商品來源於美食達人公司或與美食達人公司的混淆和誤認。

將構成溫度標準表達方式的85℃的各元素適用不同字體進行不同排列後,客觀上增強了該標識的顯著性而獲得註冊,但也限制了其受保護的範圍。光明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對溫度的正常表達方式,大眾不會理解為85℃生產了該商品。據此,上海知產法院認為,光明公司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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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二審判其並未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是基於光明公司的合理使用權,是還原了事實存在的真相。

對於包裝歧義事件,上海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月20日透露,從2017年開始,上海市場上的光明優倍鮮奶已改進生產工藝,現在光明牛奶的包裝上標註的是巴氏殺菌溫度從85℃降低到75℃。2018年6月,這一工藝已進行全國推廣,光明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75度不是被迫,是我們實現的工藝升級,也是巴氏殺菌的溫度。

對於此事件,不少網友調侃道:幸好天氣預報氣溫達不到85℃,否則氣象臺也屬侵犯商標權。更有言論稱,如果85°C贏了,那麼故宮裡乾清宮牌匾“正大光明”就該撤下,因為它侵犯了正大集團和光明集團的註冊商標。

由此可見,打響知名度的並不是官司,而是做出來的產品是否有消費者去認可,這才是重中之重。當然,知識產權不能和公眾利益衝突,應該成為社會共識,希望以後的市場能越來越規範,營商環境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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