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才知道,這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虎口”脫險,而且無罪!

隨著稅務機關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力度不斷地加大,利用虛開發票手段逃逸稅收的“蠢”做法將面臨著巨大的刑事責任風險。

怎麼辦?

此行為不是按“回車鍵”可從頭開始。

如何辦?

違法痕跡不是“刪除鍵”可清除乾淨。

這樣辦!

看看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什麼是

無罪!

某企業——

是一家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購貨中對方拒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業務是真實的,所以該企業為了減少真實交易又無法抵扣稅額的損失,在沒有取得銷售方發票的情況下,就讓他人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抵扣了當月增值稅銷項稅款。

司法界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前提是以逃逸稅收為目的,並從中獲得利益為前提。該企業業務是真實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不是以少繳稅款為意圖,其目的是為了減少無法取得票據所造成的損失,故此不構成主觀故意所形成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某企業——

是一家生產製造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企業為了提高企業影響力和獲得市場競爭力,採取提高購進設備價值,以此顯示公司實力獲得與他人合作談判有利地位的目的,所以,在經營中讓他人以提高價格的形式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司法界定:該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是顯示自己的實力,對於取得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企業沒有做增值稅進行抵扣。該行為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某企業——

一家運輸有限公司,2013年6月為幫助主管稅務局完成第二季度稅款徵收任務,與一家物資有限公司商議之後,在沒有真實運輸業務的情況下,財務為其虛開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收取價稅合計8%的費用。開票當期,該運輸有限公司將虛開的增值稅應繳稅款全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稅款。

司法界定:某運輸有限公司會計丁某某的上述行為,主觀上沒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且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而且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的規定,認定某運輸有限公司丁某某不構成虛開增值稅裝用發票罪。

某企業——

李某甲、李某乙在協助何某辦理板廠溝煤礦掃尾工作期間,何某基於解決其所控制的椰雅煤業公司超能生產煤炭對外銷售的實際問題,夥同羅某某虛增了XX煤礦向XX集團銷售煤炭這一交易環節,利用XX煤礦實際停產但具有煤炭生產指標的有利條件,由XX煤礦開具煤炭過關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椰雅煤業超能生產煤炭對外銷售。

司法界定:上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雖與實際交易行為不符,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偷逃國家稅款目的,而是為了促成超產煤炭的外銷,而且該企業根據銷售煤炭數量如實向國家上繳了增值稅和相關規費,即使在下一銷售環節將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因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主觀上沒有偷逃國家稅款目的,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國家稅收徵管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不應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某企業——

一家軟件企業,2016年企業財務人員劉某違反法律規定,夥同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案發後主動補繳了稅款、罰款。

司法界定: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主動補繳稅款、罰款,悔罪態度較好,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較輕,可予免除刑事處罰。

某企業——

是掛靠在甲建築公司的一家下屬企業,2017年某企業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提供建築服務,由於是掛靠在甲建築公司名下,所以無法開具發票,按照協議約定,由甲建築企業(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司法界定:由於某企業(掛靠方)是在甲建築企業(被掛靠方)的經營資格下進行經營活動的。這種向掛靠方支付掛靠費的經營方式在實踐中客觀存在,並且帶有一定普遍性,而且相關法律並未明確禁止以掛靠形式從事經營活動。

故此,納稅人這種掛靠形式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行政法,應當依據和參照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進行處理。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之規定,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於虛開,不應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某企業——

一家商貿企業,營改增後,該企業將部分營業房進行出租。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該企業在工商營業執照上沒有租賃業務的前提下向承租單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司法界定:該企業這種跨經營範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違背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但是,這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對社會並沒有造成危害性,而且也不是以逃稅為目的和為國家造成損失,故此,對其行為不應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後序:

對於增值稅納稅人來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級次非常高,但是,只要大家掌握“虛開有罪”的基本的特徵,然後進行防範和規避,就不會有“罪”,更不會涉及到追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責任。

有罪的特徵一: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任何犯罪都具有的本質特徵。虛開發票的行為,如果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則不屬於犯罪的範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不例外,必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注意:其社會危害性的體現,即行為人既侵犯了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監督管理制度,又破壞了國家稅收徵管,造成了國家應稅款大量流失。

有罪的特徵二:

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危害實質在於通過虛開行為騙取抵扣稅款,對於有實際交易存在的代開行為,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騙取的扣稅款的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一般不會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有罪的特徵三:

主觀上明知所虛開的發票對方均不能用於抵扣稅款,客觀上使用虛開發票衝減營業額的方法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不符合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是屬於偷稅行為,並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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