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這幾類公務員不得辭職,將受到直接影響

公務員考試一直被譽為百裡挑一,千里挑一甚至萬里挑一考試,但是有進就有出,總會有人也想從公務員隊伍辭職。那麼,總的來說,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辭職可以劃分為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多種情形。一般情況下大眾談到的公務員辭職,大多屬於公務員自願辭職。對於公務員自願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13章就做了明確的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也做了相應的約束:新錄用公務員在單位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

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

最低服務年限是指通過錄用、聘用、招聘等方式參加工作,根據錄用、聘用時所發佈的《公告》、“職位表”以及相關政策規定(比如表述為“最低服務年限×年、必須服務×年、×年內不得調離、服務期×年以上”等),有最低服務年限要求的。

為什麼要規定最低服務年限?

其實最大的原因就是為了人員的穩定性。曾有大學生畢業,為了拿北京戶口,先找了一個事業單位,北京戶口到位後,他辭職了。那對於招錄機關來說,又得重新花人力物力去招人,還得培養,成本是非常大的。

所以,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大家在報考前一定要想好,特別是選擇比較偏遠的鄉鎮的時候,就需要深思熟慮。

公務員法這幾類公務員不得辭職,將受到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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