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氏縣首例惡勢力犯罪案和監察委員會移送的首例職務犯罪案宣判

盧氏縣首例惡勢力犯罪案和監察委員會移送的首例職務犯罪案宣判

9月7日下午,盧氏縣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和盧氏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在盧氏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範某文等五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挪用公款罪,分別被判處一年八個月至五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盧氏縣首例惡勢力犯罪案和監察委員會移送的首例職務犯罪案宣判

此次庭審由盧氏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振營擔任審判長,盧氏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郭煜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盧氏縣紀委監察委組織全縣19個鄉鎮紀委書記、各村黨支部書記,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法院、縣檢察院部分幹警共300餘人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休庭期間還召開了全縣基層黨員幹部旁聽庭審警示教育大會。

為組織好此次庭審活動,盧氏縣法院黨組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整個庭審活動程序嚴謹,規範高效,秩序井然,充分展示了法庭的威嚴和法官高超的庭審駕馭能力。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範某文、雷某峰、武某陽、趙某文分別為盧氏縣橫澗鄉照村的居民組長。2016年以來,該四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阻擋通過該村河灘便道的運砂車,強行向運砂車老闆崔某某索要“過路費”、阻擋車輛“誤工費”,向在照村鐵裡溝建養殖場的郭某某強要“過路費”,犯罪金額達1萬餘元。被告人範某文、雷某峰、雷某福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於2016年6月與盧氏縣某駕校校長杜某某簽訂協議,將位於盧氏縣橫澗鄉照村一、二組卜像河的69.03畝灘塗地非法轉讓給杜某某作為駕駛員培訓場地使用,非法獲利201萬元給群眾均分。被告人範某文利用其擔任橫澗鄉照村一組組長協助政府管理發放土地補償款的職務便利,於2017年8月30日將其管理的土地補償款50萬元借給他人用於歸還借款,獲利4000元。

經過近6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對範某文等4人“惡勢力”團伙犯罪、範某文3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共同犯罪、範某文挪用公款犯罪案當庭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範某文利用其擔任盧氏縣橫澗鄉照村某組組長協助鄉人民政府徵地、管理徵地補償款的便利,挪用橫澗鄉照村徵地補償款50萬元,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範某文、雷某峰、武某陽、趙某文以威脅或“軟暴力”手段,在四人任職區域內,多次實施向他人強拿硬要財物的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四人屬於“惡勢力”團伙,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範某文、雷某峰、雷某福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40畝以上,破壞國家土地制度安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範某文、雷某峰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範某文、雷某峰、武某陽、趙某文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範某文案發前已將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其家屬將違法所得4000元主動退繳,退賠被害人崔某某2000元,可酌情對被告人範某文從輕處罰。被告人範某文挪用公款非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範某文、雷某峰、武某陽、趙某文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遂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尋釁滋事犯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範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雷某峰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武某陽、趙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被告人雷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宣判後,五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

盧氏縣首例惡勢力犯罪案和監察委員會移送的首例職務犯罪案宣判

休庭期間,盧氏縣紀委組織召開了全縣基層黨員幹部旁聽庭審警示教育大會,紀委副書記程金磨傳達了上級關於全省首例黑惡勢力案件的查處通報,盧氏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狄罡結合庭審案例,對參與旁聽人員進行了警示教育,要求大家切實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形勢,充分認識黨中央掃黑除惡的堅定決心,以案為鑑,警鐘長鳴,自覺提升黨紀國法意識,履職盡責,嚴守底線,樹立基層黨員幹部良好形象,切實發揮基層黨支部堅強戰鬥堡壘作用,為全縣打好打贏脫貧攻堅戰凝聚強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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