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於政府意志的存在——正當與正義

高於政府意志的存在——正當與正義

我們的社會是我們自己建立的。我們可以改變各種制度。物質的和人的特性限制了我們選擇的餘地。但是,只要我們願意,這些都阻止不了我們去建立這樣一個社會,它主要依靠自願的合作來組織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它維護並擴大人類的自由,把政府活動限制在應有的範圍內,使政府成為我們的僕人而不讓它變成我們的主人。

——弗裡德曼《自由選擇》

現代文明的建立政府起的作用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大,在一個註定政府權力越來越大的時代,我們可能需要某種觀念去約束政府的權力。

有某種東西是高於政府的存在的(只是我們在此這種東西說成是正當與正義,到底是什麼,我也說不清楚,或者是公理吧),政府是圍繞著它在運行,當它起著守護的作用時。

現代化政治也是人們授權議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代理管理國家的模式,意思就是人民是主人,政府代理人民來管理國家。

政府的職能就是在執行某種某種高於政府之上的東西。

怎麼說呢?舉個例子吧——

德沃金《法律帝國》:

“正當理由問題具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不僅影響司法權力可以延伸多遠,而且影響個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與道德義務的程度。它也影響一個有爭議的觀點可能受到挑戰的基礎。”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

公法和私法的界分是適用的,德沃金的這句可以說司法審判上千年經驗所總結出來的話也是適用的。

正當的理由,我們可以找站得住腳的理由,說得過去的理由,還是找不到,那就找一個適當的理由,當然,每一種理由,它不僅影響司法權力可以延伸多遠,而且影響個人遵守制定法或者立法法的政治與道德義務的程度。它最重要的是影響一個有爭議的觀點可能受到挑戰的基礎。

從這樣一句話我就能夠清楚的明白——

政府運行的規則——是政府組織規則即公法,政府組織規則就和公司組織規則類似,但是司法判定依據——是一般性的普適性的規則——都受到德沃金在《法律帝國》裡面這句話的影響。

政府的組織規則是政府權威的來源嗎?來源於政府的強制力嗎?來源於政府的權力?還是來源於政府做了正確的事情?

政府的權威有一部分就來源於司法判定的一般性的普適性的規則。當然政府做了正確的事情也獲得權威,做了錯誤的事情也會降低權威。

政府行為的權威、正當等等在於踐行了某種高於政府本身運行規則或者政府層面 比如我們引用的德沃金的話,當糾紛衝突發生的時候,政府怎麼判定合法非法,不是以政府的意志為轉移(也許可以) ,我們看到的是條文(以文字記載這樣判定的理由,我們看到的是以條文作為判定,看不到是以理由形成的這一個條文),其實質某種更高的東西在現實中展現。

這一切都只是猜測。

政府某種程度上不是正當或者正義的化身,而是當它維護正義或者正當的時候它是站在正當或者正義一邊的。(當然到底是正當或者正義的概念太過寬泛,但是那種高於政府的東西的確存在,在法制構建法治時代,正義或者公理等等通過法律途徑來處理)

政府組織規則運行的目的之一就是執行某種高於政府的東西,比如對於行為正當性的守護,對於權利的守護等等。

權力的概念可能在所有政治學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權力的概念沒有說好,那麼構建在這種權力概念基礎上的政治學就可能有問題,而且說不定有非常大的問題 。

在人類社會領域中,權力的根源在於對行為的許可,或者說判斷那種行為可以或者違規(當然主動模式就是自己對自己的行為已經加上了許可),授權或者管轄權就是一種主動模式。

所有的法律或者行為會涉及到的司法解釋,只不過很多立法都已經闡釋了其本身的理由或者說制定這部法律所想要達到的目的或者功能,很多時候就是以正常秩序(防阻破壞秩序)為基礎,不會干擾我們的生活以及社會秩序,繼而我們很多時候也不會去質疑其司法性。

現代化政治也是人們授權議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代理管理國家的模式 我們建立一個授權政府管理國家之時,也把強制力只交給政府,只有政府有實行強制的權力,其他的強制就基本上屬於違法了,議會授予政府強制權力,需要理由,因為理由不僅影響司法權力可以延伸多遠,而且影響強制力可以延伸多遠。

理由擴展一般性法律的邊界,理由能夠讓政府獲得授權,同樣的理由也限制或者規範了政府行為。

它是這樣一段文字,文明的基本工具——語言、道德、法律和貨幣——都是自生自發之過程的結果,而不是設計的結果。

《自由選擇》:

人們一般認為,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只對貨物或勞務的買賣起作用。但經濟活動並不是人類活動的唯一領域,在其他領域裡,也同樣是在每個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同其他人合作的時候,自然而然地產生出了錯綜複雜的結構。

讓我們以語言為例。語言有一個不斷髮展變化的複雜結構,但卻秩序井然,絲毫不亂,這並非有任何中央機關在計劃它。沒有人決定什麼詞該用到語言裡,文法應該是什麼樣,哪些詞應該是形容詞,哪些詞應該是名詞。法蘭西學院倒是試圖控制法國語言的變化。但為時已晚。它建立時,法語早已成了結構精巧的語言,它只不過是批准已經發生的變化而已。其他國家還很少設立這樣的機構來控制語言。

語言是怎麼發展起來的?語言的發展同經濟秩序通過市場而發展的過程很相象,也是由於個人之間自願的相互作用造成的,不過在這裡相互謀求交換的是思想、情報或傳聞,而不是貨物和勞務。人們賦予一個詞這樣或那樣的意義,或者當需要的時候創造新詞。人們越來越多地按某種順序運用語言,後來就形成了規則。願意相互交流思想的雙方對他們所使用的詞規定相同的意思,由此而得到了便利。當越來越多的人這樣做時,一種共同的用法就傳開來,這個詞也就被收入了字典。在這裡,沒有任何強制,沒有中央計劃人員發號施令。不過近來公立學校在使字詞的用法標準化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個例子是科學知識。各學科的結構—一物理學、化學、氣象學、哲學、人類學、社會學、經濟學——並不是任何人深思熟慮的產物。它象託普西那樣,“只管一個勁兒地成長”。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學者們感到這樣方便。它並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各種需要的發展而變化的。

任何一門學科的發展都與經濟市場的發展極其相似。學者們相互合作,因為他們發現這樣做相互有利。他們從相互的工作中接受他們認為有用的東西。他們通過交談、傳閱未出版的材料、出版雜誌或書籍等方式交換研究成果,合作是世界範圍的,就象在經濟市場上一樣。學者同行們的尊敬和贊同所起的作用,同貨幣報酬在經濟市場上所起的作用是一樣的。為了博得人們的尊敬,讓同行接受他們的成果,學者們往往在最有科學價值的方面下功夫。一個學者在另一學者的成果上發展,使總體比單個加在一起的總和更大。他的成果反過來又成為進一步發展的基礎。正如現代的汽車是貨物自由市場的產物一樣,現代物理學是思想自由市場的產物。特別是最近一個時期,科學知識的發展也受到了政府幹預的許多影響,……他們擔心各門學科的先後發展順序將由上面來確定,而不是通過科學家的探求和摸索自然而然地形成。

一個社會的價值準則、它的文化、它的社會習俗,所有這些都是通過自願的交換和自發的合作發展起來的,其複雜的結構是在接受新東西和拋棄舊東西、反覆試驗和摸索的過程中不斷演變的。……各國大不相同的音樂史,沒有經過任何人的“規劃”,而是通過一種與生物進化相平行的社會進化發展起來的。當然,個別的君主以至民選的政府可以象大富翁那樣,倡導某種音樂或資助某個音樂家,從而影響音樂的自然發展。

自願的交換產生的結構,不論是語言、科學發明、音樂風格還是經濟制度,都有其自己的生命。它們能夠在不同情況下采取許多不同的形式。自願的交換能夠在某些方面產生一致而又在其他方面產生不同。這是一個難以捉摸的過程,它的總的運行規律不難掌握,但它所產生的具體結果卻很少能被人們預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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