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同居期間男女開銷難以控制,有時候會因為錢不夠用而進行借款,很多時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說男方無力承擔債務,那麼女方是否應該承擔,關於同居期間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關鍵在於判斷錢用哪去了,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關於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

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說白了就是如果同居雙方中一起借錢用於一起生活支出,或者生產投入,比如借錢給房租,購置傢俱,購買運營車輛等,這些債務即使不是雙方一起借款也是由雙方共同承擔的。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個人債務,那麼就不用承擔起債務。

現實中很多這樣的例子,比如,王某和李某均在二龍山農場場部居住,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王某向鄰居趙某借款3萬元,稱用於承包土地,並出具了欠條。3月王某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年底,趙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認為,其與王某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是同居關係,王某在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李某沒有償還義務,李某也不知道王某向趙某借錢的事實。

上述的例子是屬於同居期間共同債務,李某是有責任承擔的,類似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無論是怎麼樣的例子基於同居期間而產生的債務,必須先分清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共同債務應該由同居雙方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則應該由個人的財產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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