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干擾獨立運營 紅陽能源收證監局監管函

1月17日晚,,紅陽能源發佈公告,公司及控股股東沈煤集團於1月16日分別收到了遼寧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決定對兩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措施。遼寧證監局指出,公司在人員方面、業務方面、財務方面未按規定與沈煤集團保持獨立;在內部控制方面,公司存在被沈煤集團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問題。

據瞭解,紅陽能源的實際控制人為遼寧省國資委,而其控股股東為瀋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沈煤集團”),截至2018年9月30日,沈煤集團持有紅陽能源6.27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47.07%。

《證券日報》查閱相關資料瞭解到,紅陽能源原名為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原就隸屬於沈煤集團。該公司從2004年9月建成投產,主要經營發電、供暖、供氣等,2007年沈煤集團將紅陽熱電優良資產置換金帝建設不良資產,將上市公司更名為遼寧紅陽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1月17日晚紅陽能源發佈的公告,此次紅陽能源及控股股東沈煤集團之所以於1月16日分別收到了遼寧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是因為沈煤集團存在對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存在干擾。

遼寧證監局指出,在公司治理方面,紅陽能源分別在人員方面、業務方面、財務方面未按規定與控股股東沈煤集團保持獨立,具體表現在,紅陽能源副總裁夏洪滿同時在沈煤集團擔任安監局局長。而沈煤集團通過定期召開辦公會議及經理辦公會的形式研究紅陽能源的日常經營事項,干擾公司的獨立運營。

不僅如此,沈煤集團還通過設定財務指標及對紅陽能源下屬部門下達任務的形式,干擾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

在內部控制方面,紅陽能源還存在被沈煤集團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問題,公司通過子公司多筆資金間接被沈煤集團非經營佔用,並未收取任何資金佔用費用。遼寧證監局指出,雖截至現場檢查期間相關資金已全部返還公司,但該行為沒有經營性實質,已構成沈煤集團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

對此,遼寧證監局分別對紅陽能源和沈煤集團提出行政監管措施,要求紅陽能源認真做好自查工作,如是否存在為控股股東沈煤集團墊付、承擔各類支出問題,拆借資金、代償債務、開具商業承兌匯票等向控股股東輸送利益問題。同時,要求沈煤集團立即停止相關違規行為,對存在影響紅陽能源獨立性的其他問題進行自查,及時整改,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與紅陽能源實行人員、財務、資產分開,機構、業務獨立。

與此同時,遼寧證監局還指出,紅陽能源公司董事長趙光、副董事長張德輝等5人,應當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並責令其至少參加一次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其他專業機構舉辦的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提高法治規範意識、提升職業操守和職業能力。

本文源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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