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淨身出戶”可否免除還款責任?

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一乾二淨”嗎?

“淨身出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民間約定俗成的一種說法,而且具有不同的情形。近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時,就碰到了這樣的情形。

這是一起上訴至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案件。2017年,惠某與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均由惠某享有,所有夫妻共同債務也均由惠某承擔。2018年8月,惠某的姐姐將惠某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償還借款30000元。張某在庭審中抗辯,其與惠某已經離婚,該筆30000元的債務在離婚時已經作出處理,由惠某承擔,故其不承擔該筆債務。

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的約定是夫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

法院因而判決:惠某與張某共同向債權人償還該筆債務。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上述規定表明,雖然雙方離婚時可以約定如何清償債務,但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不得對抗合法債權。離婚時,當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的債務時,不管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如何,夫妻雙方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償。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後,有權要求對方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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