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說:你的房子是違法建築 法院判:認定事實不清必須撤銷

小編說一個事情大家肯定有共鳴:在一些拆遷案件中,拆遷方為了降低拆遷成本、快速實施拆遷,會採用“以拆違代拆遷”的辦法,以被拆遷人的房屋未辦理規劃許可證為由,不僅不依法進行拆遷補償。可會動用各種力量進行強拆,導致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大家覺得是不是這樣?

並且在強拆前後,時不時會出現城管的影子,一些違建決定甚至就是由城管做出的,那麼,城管部門到底有沒有資格做出違建決定?當你收到此類決定時該如何維權?

下面我們再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教大家正確維權。

好端端房屋被定為違法建築

周女士是南方某沿海城市居民,她在市中心擁有一處房產,因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需要,周女士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

本來,周女士的房屋是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合法建築,但就在周女士一家與拆遷方商談拆遷補償事宜時,當地城管局卻向周女士下發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將周女士的部分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要求她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城管認定行為漏洞百出

由於周女士房產價值不菲,為保障利益不受損,她馬上委託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法律維權。

城管說:你的房子是違法建築 法院判:認定事實不清必須撤銷

盛廷律師在接受委託後,迅速對案件進行實地調查瞭解,經過多方走訪、查看證據等,律師發現該城管部門存在以下問題:

1、 啟動涉案違法建築調查程序,不具備最基本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涉嫌以拆違代拆遷。

2、對於涉案房屋的相應調查程序嚴重違法。城管局與街道辦事處合署辦公,該程序嚴重違反立案審批程序。並且城管局的調查詢問筆錄前後僅花費時間10分鐘左右,與基本邏輯不相符,不能證明被告實地進行調查勘驗。

3、作出的決定缺乏最基本的事實依據。證據證明,城管部門做出違建數據認定並非測量取得,而是來源於當地拆遷辦,而拆遷辦非國家法定測繪單位,且周女士也未對測量數據進行確認。

4、適用法律錯誤。2008年前,城市鄉村分屬於不同的法律規定,以土地證代替報建審批手續。《城鄉規劃法》實施後,才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周女士的房屋建於1999年之前,不適用《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據此,周女士向當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城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法院判決違建決定書撤銷

經過一番法庭交鋒,最終當地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

城管說:你的房子是違法建築 法院判:認定事實不清必須撤銷

法院認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城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清,因此,法院判決撤銷了城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就這樣,在面臨不公決定時,周女士及時的拿起法律武器,成功保住了自己的房屋,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但現實生活中,不少像周女士這樣的被拆遷人,在未與拆遷人談妥補償條件的情況下,房屋就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而強行拆除。希望大家在遇到類似情況時,都及時採取法律手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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