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違建房屋,用這些方法還能“拯救”一下!拆遷時能獲得補償

拆遷來臨,被拆遷人往往會困惑。“我的房屋到底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所有面積都能獲得補償,有沒有違建部分,怎樣才算違建?”對於違建的認定,很多建房人往往會存在這樣那樣的誤區。

很多人不知道,有一些違建房屋,其實是可以通過採取一些方法使其合法化,並在拆遷時按正常房屋補償的。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家詳細分析。

這些違建房屋,用這些方法還能“拯救”一下!拆遷時能獲得補償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什麼情況下,建築物屬於違建

所謂違建,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

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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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對於違建,我們通常會存在哪些誤區呢?

誤區一、我的房子當年交過罰款了,就不算違建了?

實踐中往往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在房屋建造時,沒有任何批建手續。但在房屋建成後,遭到了有關機關的查處,並進行了罰款,卻並沒有拆除。很多建造者往往會認為經過了罰款,就使房屋性質合法化了。

實際上並非如此。違建是事實狀態,沒有拆除,違法狀態一直存在。請大家一定要注意,罰款並不會改變房屋的性質

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已經罰過款的建築物,不得再次以同樣的理由進行罰款。但這不代表不能適用其他的行政處罰方式,通過合法的程序,還是可以對其進行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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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我的房子建成兩年都沒人管,是不是不算違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很多人都會覺得,只要違章建築建成超過兩年,沒有受到任何處理的,就不應當進行處罰了,在拆遷過程中就可以和合法建築一樣,享受同樣的補償。事實上並非如此。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違章建築是一直存在的,是一個持續狀態,不管違章建築建成多久,其違法狀態都一直持續存在著,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行為終了之日,因此也無法開始計算兩年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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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執法機構一直有權對違建建築進行處罰,並不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這些“違建”房屋,還能“拯救”一下!

看到這裡,很多被拆遷人會開始擔心了,房屋確實屬於違建,怎麼辦?

不用擔心,你還有機會補齊手續。

違章建築雖然未經規劃部門審批,但是不違反城市的總體規劃,經規劃部門罰款,補批規劃手續以後,可以變為合法建築,就可以正常辦理產權證;但是,確實違反了城市總體規劃的,就不能再事後補齊手續了。

這些違建房屋,用這些方法還能“拯救”一下!拆遷時能獲得補償

愛土拆遷律師在這裡提醒大家,對於違建,即使房屋經過了罰款,或者說建成時間超過了兩年的,也不會改變建築物違法搭建的本質,切勿陷入以上誤區,有機會補齊手續的,一定要及時補全手續,這樣在遇到拆遷時,才能按照合法的房屋享受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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