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女大學生的“人生第一次”,代價太大了!


22歲女大學生的“人生第一次”,代價太大了!


都說,無知者無畏!

她叫張某,只有22歲,是堂堂女大學生,竟然“嘗試”犯法,是無知,還是無畏?

且聽特稿哥慢慢道來。

11月11日,張某在北京地鐵八號線要乘坐地鐵,她在通過安檢時,被工作人員發現攜帶刀具。

工作人員告訴她:“攜帶刀具不得乘坐地鐵。”

“這把刀跟了我4年了,不捨得丟棄。”這是她的理由,隨後換了一個安檢口,又被工作人員發現,她仍堅持攜帶刀具,並大吵大鬧。

民警隨後趕到,勸說張某遵守地鐵相關規定。張某拒不配合,從包裡掏出刀具,猛力摔在安檢機上、又反彈到地面。張某趁民警不注意,突然用腳踢踹、用手抽打民警,民警當場果斷制服,將其帶到警務室。

沒想到,象牙塔裡的知識女性,竟然會這般的暴戾,公然上演全武行。

辦案民警告知她:“你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

她微笑著說:“最多拘留15天,其次罰款,其次警告。”“人生總要有第一次的嘗試,好的壞的都要嘗試,微笑面對生活。”

更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她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現得極其“呆萌”:“好,我要是去的話,我能帶化妝品嗎?”

最終,張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涉嫌妨害公務犯罪,後果很嚴重,代價非常大。

恐怕,女大學生張某的大學課程上沒有學過,或者是逃課了吧。

不過,社會也是一所大學,她沒有想到“人生第一次”竟然是“人生第一課”,是她以身試法的“實習課”。

還說什麼“微笑面對生活”呢!恐怕連哭都哭不出來了。

我國《刑法》中, 刑事拘留的對象一般是現行犯罪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妨礙公務被刑事拘留一般要判刑的。根據《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當然,情節較輕者,另當別論。

張某被刑事拘留後,案件如何進展,相信法律自有定論。

這裡,我只想算一筆賬,算算“刑事拘留”的代價。

刑事拘留是非常危險的拘留活動,一般來說,被拘留者的家屬朋友會及時幫助被拘留人請律師,希望通過律師的幫助來洗脫罪名或減輕懲罰。

那麼,刑事拘留請律師要多少花費呢?律師收費,因各地生活水平不同會有差異,而且,不同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收費標準也不盡相同。所以,因家人被刑事拘留而請律師的,具體的律師費需要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來確定。你的案件發生在北京,算算吧,大概不會少!當然了,如果不請律師,這筆錢就省了。

還有,刑事拘留後,如果滿足取保候審條件,是可以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要有保證人,或者交保證金。

另外,當事人和家人,還有一些想不到的支出。

除了直接成本,還有更可怕的間接成本:

刑事拘留後,特別是判刑後,在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可能面臨巨大障礙,甚至被拒之門外;已經被錄用的,也可能被解除職務;如果你留下刑事犯罪檔案,將來子女可能與參軍入伍無緣,因為你的過錯會成為他們政審的障礙;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不能擔任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移民、出國簽證、留學等事宜時,也會遭遇麻煩,一些國家對於有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往往會被外國使領館拒籤。

我不確定大學生有刑拘記錄是不是能夠拿到畢業證,但可以確定,好一點的單位招聘員工,都要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最最嚴重的是,一次刑拘有可能會改變你的人生走向!

張某說了,“人生總要有第一次的嘗試,好的壞的都要嘗試,微笑面對生活。”

此言差矣!

人生的確要有第一次嘗試,但不是“好的壞的都要嘗試”,“好的”嘗試N次都可以,“壞的”一次都不能嘗試。毫無疑問,張某的這次“嘗試”,恰恰是試圖突破規則,踩踏法律底線,“嘗試”變成了“以身試法”。

動物園內,不讓翻越護欄,你偏偏要翻越,結果老虎張開了血盆大口;飛機上,有乘客把腳放在小桌板上,被乘務員勸阻後卻指責機艙管理不夠人性化;女子騎電動車闖紅燈與正常行駛的出租車發生剮蹭,未受傷的情況下竟索要高額賠償;小區門口,未拴牽引繩的寵物狗嚇到孩子,媽媽趕狗保護孩子,反遭狗主人拳打腳踢......再如女大學生張某,地鐵安檢,明確規定不準攜帶刀具,你偏偏不聽,結果怎樣?結果只能是為無視規則付出沉重代價!

現代社會的文明肌體中,規則就是筋和骨。有了明確的規則,才能框定人們的行動邊界。

不遵守規則就要付出“代價”,是督促人們遵守規則的重要動力。

這樣的苗頭不剎住,也會影響全社會對規則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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