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母基金100人之汪雲沾(下):除了錦上添花,我們也雪中送炭

在專訪中,福田引導基金總經理汪雲沾告訴我們,“福田區的產業結構中第三產業中佔94%,其中金融業現在是福田區最大的支柱性產業,第二產業只佔了6%,第一產業則沒有。”


因內容篇幅較長,本文分為:【上篇-內外因分析】五個特色化+三大外援;【下篇-產融結合】從福田產業規劃,到政府引導基金。

產融結合:從福田產業規劃,到政府引導基金

成立三年來,福田引導基金雖然成果斐然,但要服務好福田區的戰略發展規劃,亦面臨不少挑戰。福田區面積78平方公里,位於深圳市中心,並且毗鄰香港。據汪雲沾介紹,福田雖然地理位置優越,第三產業尤其是金融業優勢突出,但產業結構不太合理,體現在第二產業比較薄弱,因此寸土寸金的福田提出了“打造曼哈頓+硅谷的戰略規劃”,即在鞏固金融優勢的基礎上,調整產業結構、實現均衡發展。

兩大片區,三個產業


汪雲沾稱,福田區現在兩個片區值得大家高度關注:一個是河套片區,要打造成深港科技創新特別合作區,這個將是粵港澳大灣區規劃裡面的一個新亮點;一個是香蜜湖片區,要打造成深圳的金融街和國際金融中心。福田本身是金融聚集區,區裡面也正在制定進一步促進私募股權基金髮展的政策,他們希望全國優秀的創投機構到福田來興業。

產業上來說,福田引導基金緊緊圍繞福田區“金融+科技+文化”的戰略產業進行佈局和選擇合作伙伴。在合作的子基金中,科技是他們投資最多的,因科技行業比較廣,包括信息技術、人工智能、高端製造、先進醫療、新能源新材料、軍工等子基金,福田引導基金投了33只科技型基金,子基金總規模合計885億,引導基金認繳出資85億;金融科技方面,福田區專門出臺了扶持金融科技發展的相關政策,因為這個子行業領域相對較小,他們設立了3只子基金,總規模是20億,引導基金出資3.4億;然後是文化產業的9只基金,基金總規模是145億,他們認繳出資15億。

政府引導基金的意義


通過運作福田引導基金,汪雲沾認識到,政府引導基金在以下五個方面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

其一,政府引導基金對實體經濟有重大的支持作用。政府財政資金,通過引導基金投資直接去了實體企業。“這是一個直接融資途徑,直接進到了實體企業,增加了實體企業的資本供給,政府引導基金的設立是資金供給側改革的重大舉措,對實體經濟有重大的支持作用。尤其是在當前去槓桿、融資非常困難的情況下,增加了一塊新的資金供給,對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有著非常積極意義。

其二,政府引導基金改變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和提高了使用效益。以前財政資金主要是以補貼為主,發了就沒了,效率很低;政府引導基金讓財政資金實現了市場化運作,資金交給創業機構進行市場化投資,這些投資能產生巨大的效益。“從我們的收入來講、從社會效益來說,所投的企業大多數是非常好的企業,若能扶持一批優秀的企業出來,這個價值和意義就完全不同了。我們有經濟效益,有社會效益,企業也有效益。”

其三,政府引導基金可以形成資金放大效應。“我們還能引導社會資本的聚集,形成一個放大效應。我們是帶槓桿的。哪隻子基金,政府引導基金投資的話,子基金到市場去募資就相對容易,因為政府引導基金的信譽背書,把社會資本市場引入,財政資金就形成了一個放大效應,帶動了社會資本的投資。”

其四,政府引導基金可以促進未來新興產業的發展。因為創投投資機構瞄準的都是未來的新興產業,他們不會投鋼鐵化工煤炭,主要投向戰略新興產業、新經濟,將有力推動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

其五,政府引導基金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們創投機構投的企業都是銀行貸不了款的,很多企業資產也沒有,營收也沒有,又是虧的,就幾個人在那,可能就只有個系統。你想想,給他錢幹什麼,公司拿去開發系統去了,給開發人員發工資了,錢花了也就沒了,銀行怎麼給他貸款?但這些企業就靠我們創投機構。我們做雪中送炭的事情,銀行只做錦上添花的事情。但中國經濟需要這些企業的發展,所以創投機構的活躍、創投市場的發展對中國經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它是直接融資,二個它是早期融資,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我覺得,一個國家有沒有活力,主要看中小企業。”汪雲沾說到。

優勢和挑戰


隨後,他談到,政府引導基金實際上有利有弊。與市場的其他的LP相比,政府引導基金的運作有它的優勢,但也面臨一些挑戰、要解決一些問題。

一方面,政府引導基金與社會資金相比有自身的優勢。

優勢一,政府引導基金出資比較有保障,現在資本寒冬,募資很難,很多LP都有變數,今天說好給錢的,明天沒錢出,政府引導基金不會這樣;優勢二,作為機構出資人能為子基金增信,政府引導基金出了,便於子基金向社會募集其他資金。而且還會得到各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務;優勢三,政府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可以為他們提供一些讓利,這是其他社會化機構不可能做的;優勢四,對接政策優惠,作為一個地方政府出資的平臺,可以對接各種政府資源、產業優惠政策等;優勢五,可以為子基金提供其他服務,包括提供註冊落地等方面的服務。


但另一方面,政府引導基金客觀上也存在一些問題。

問題一:政府引導基金面臨多頭監管情況,監管政策相互之間是有一些衝突的。

政府引導基金面臨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等不同部門的監管,不同部門監管要求是不一樣的,有些甚至是衝突的。

發改委於2016年底出臺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資者,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也就是說,政府引導基金參與的子基金,不能有個人投資者。在當前情況下,個人投資者仍然是私募基金的重要投資人。為了符合該規定,凡是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個人投資者組建成合夥企業,再以合夥企業的身份參與到基金中來。

前不久出臺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22條明確規定:“資管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但所投的資管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墓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這導致引導基金參與的子基金無法再投資子基金或資管產品,大大限制了其投資範圍。此外,有的政府引導基金本身就有嵌套,嚴格講就不能再投子基金了。

問題二:與《合夥企業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

1、《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政府引導基金大多是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企業,參與普通合夥人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國有企業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

2、《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這是有限合夥企業的重要制度設計,但在實際運作中,一些知名的創投從合夥企業變身為有限責任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發起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導致該合夥企業沒有普通合夥人。由於普通合夥企業是負無限責任的,而有限責任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做管理人完全違背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制度設計初衷,減輕了管理人的責任,加大了投資人的風險。

3、《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將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權責分開。但實際運作中,政府引導基金作為有限合夥人入股GP管理機構、直接參加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情況很普遍,直接執行了合夥事務。


這些問題有的需要《合夥企業法》進行與時俱進的修改來解決,有的需要清理規範。

問題三:國有資金比例過高的問題。

當前民營機構資金普遍緊張,很多私募股權基金絕大多數資金來源於國有資金,導致國有資金對社會非國有資金引領和放大作用有限,增加了國有資金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也需要引起重視。

在採訪最後,汪雲沾指出,引導基金自身層面可能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激勵機制不足,可能導致一定的道德風險;二是運作容易受到各種干擾;三是申請程序較複雜,時間較長,運作不透明;四是有些非市場化的要求,影響創投機構的正常運作。

來源:中國證券報更多資訊請瀏覽母基金研究中心網站:www.china-fo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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