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忠因僱傭合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拒不執行判決 ——河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發佈執行難案件典型案例

徐某忠因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 ——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执行难案件典型案例

新聞發佈會現場。長城網 寧曉雪 攝

長城網11月14日訊(記者 寧曉雪 李全)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發佈會,通報全省法院執行工作相關情況。在發佈會上,河北省新聞辦發佈了五起執行難典型案例,其中,徐某忠因僱傭合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引發關注。

案例:徐某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執行法院:館陶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僱傭合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申請執行人:徐某軍

被執行人:徐某忠

【案情摘要】

2013年6月,徐某忠僱傭徐某軍等人為其房屋揭瓦。徐某軍在房頂上揭瓦時,不慎從房頂跌落摔傷,致右股骨頸骨折,斷端錯位,經館陶司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為傷殘等級十級。雙方因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徐某軍向館陶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忠賠償損失。2014年9月,館陶縣法院經審理,判決徐某忠賠償徐志軍各項損失共計31213.31元。判決生效後,因徐某忠拒絕履行,徐志軍向館陶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館陶縣法院立案執行後向徐某忠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手續。徐某忠聲稱家庭困難,沒有能力履行判決義務。法院通過查詢銀行賬戶、房產、車輛、工商登記等信息,均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到法院,其接到通知後拒絕前往。

之後,執行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5年8月,因徐某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執行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期間執行人員再次要求徐某忠申報財產,其仍然聲稱無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院加大了查詢力度,在多方調查中瞭解到,徐某忠在館陶縣魏僧寨鎮有數處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該房雖難以拍賣變現,但多為門面房且對外出租收取租金。

鑑於徐某忠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徐某軍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徐某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隨後,依據新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徐某軍向館陶縣法院提起自訴。法院經研究認為,徐某忠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11月20日,公安機關將徐某忠收押。

期間,徐某忠與徐某軍達成了和解協議,其將3萬餘元賠償款全部履行。收到賠償款後,徐某軍主動提出撤回了刑事自訴申請。2015年11月26日,館陶縣法院裁定準許徐某軍撤訴。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被執行人徐某忠擁有多套門面,並出租收有租金。進入執行程序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申請執行人徐某軍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後,申請執行人依法向執行法院提出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的自訴,執行法院受理後,果斷採取強制措施。在徐某忠被羈押期間,徐某忠與徐某軍達成了和解協議,並履行全部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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