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評:“國酒” 之名不可濫用,否則後果自負

原標題:不只茅臺,任何酒都不該冠之以“國酒” | 新京報快評

將某一特定酒類定義為“國酒”,是以國家為背書,給某一市場主體以特權,將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新京報快評:“國酒” 之名不可濫用,否則後果自負

文 | 韓驍

在經歷了十多年的“頑強死磕”後,8月13日,茅臺終究還是放棄了“國酒茅臺”商標註冊申請。同時撤銷了對國家商評委的起訴,並向國家商評委及各相關方致歉。

據新京報報道,茅臺集團自2001年起便不斷申請“國酒茅臺”商標,17年裡多次被否。2018年5月25日,國家商評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複審決定“不予註冊”。茅臺一紙訴狀將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商評委就“不予註冊”的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一同被起訴的還有當初對“國酒茅臺”提出商標異議的31個第三方,涉及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

為了“國字號”,茅臺爭取了十七年。如今放下執念,表示“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此中轉變不可謂不大。

不過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和行業現狀,茅臺即便再死磕下去,在我看來基本上也是無功而返。

新京報快評:“國酒” 之名不可濫用,否則後果自負

我國的《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情形,其中包括:帶有欺騙性,或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第十一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具體標誌,包括: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首先,“國酒”從字面上來看就帶有一種“國家級別的酒”的質量評價含義,且暗含“國內最好的酒”的意思。而其實,即便茅臺在我國白酒中地位突出,但任何一個品牌的酒都不能成為中國的“國酒”,不能獨自代表中國酒。而在沒有官方確認及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茅臺集團不能徑自將茅臺酒定位為“國酒”,因此可以認定“國酒”這一商標帶有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

其次,“國酒”將形成一種至高無上的品牌等級,會在消費者心中形成一種國家級最高檔次酒類的認知,這實際上對市場上其他酒類品牌形成一種打壓和排擠,構成不正當競爭,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屬於帶來了其他不良影響。

再次,如果將“國酒”作為某一類酒的商標,那麼“國酒”這一稱謂是缺乏顯著特徵的,“國酒”更相當於酒類的一個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也不能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

2010年7月28日,商標局發佈《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其中第三部分規定了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即: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根據該標準,“國酒”的商標申請被駁回是有充分理由的。

如果要對“國酒”加以定義,也應由國家來定義,但目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充分尊重自由的市場競爭,不會將某一特定酒類定義為“國酒”,不會給某一市場主體以特權。“國酒茅臺”註冊申請被駁回以及茅臺集團撤訴,也是市場經濟下維護自由平等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結果。

茅臺也應該尊重這種競爭秩序,正像茅臺在聲明中所言“與兄弟企業同心攜手,盡心盡力維護好白酒行業來之不易的競合發展生態”——畢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既是利人的,也是利己的。

□韓驍(律師)

編輯:孟然 實習生:錢璐 校對: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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