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仲裁委員會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八

2018年,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哈仲)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202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80件,同比增長62.85%;受案標的額71.87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4億元,同比增長106.94%。2018年哈仲受理案件涉及45種類型,受案範圍從房屋買賣、借款、物業和建設工程等傳統類型案件,擴展到知識產權、股東出資、採礦權轉讓等新型案件類型,且含涉外因素的案件增多。為了更好地向群眾普及法律知識,充分發揮仲裁製度在維護民商事主體合法權益中的特殊作用,現從2018年審結的案件中選取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八

債務轉讓應明確 單方承諾不免責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14日,美榮公司以經營需要向信誼貸款公司借款3000萬元,約定借期1年,月息2%,勝利公司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8年8月15日,因美榮公司未能償還,勝利公司履行了保證義務,代為償還了全部借款。後,新華公司書面向勝利公司承諾承擔該債務的償還責任。2018年8月30日,勝利公司申請仲裁,要求美榮公司償還3000萬元借款,並按月息2%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至款項全部償還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且新華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美榮公司抗辯稱,債務已經轉讓給新華公司,其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仲裁結果

裁決美榮公司償還3000萬元借款

及利息,新華公司對上述款項

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仲裁評析

本案中,新華公司向勝利公司出具償還債務的承諾,並未明確美榮公司退出債務關係,勝利公司也沒有同意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新華公司的行為系單方允諾,其自願加入到債的關係成為並存債務人,且對債務的承擔份額沒有約定,雙方對債務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此勝利公司要求美榮公司、新華公司共同擔責的仲裁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哈仲提示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八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八

在借款合同中,第三人單方承諾代替債務人承擔債務,應視為自動加入債的關係,在債權人未明確同意債權轉讓時,原債務人未脫離債務關係,構成並存的債務承擔,而非免責的債務承擔。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停車位置示意圖: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八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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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1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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