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林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噪聲和大氣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所有轄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禁放區域:東至學院路,北至魯班大道,西至渠畔路,南至天平大道。在禁放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禁放工作由黃華鎮和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組織開展工作。

黃華鎮和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禁放工作的組織實施,認真組織轄區村委會、居委會、社區和宣傳、教育、公安、工商、安監、城管等部門抓好禁放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加強重點安全保護單位的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防範措施,落實工作經費保障。

宣傳部門負責協調禁放新聞宣傳工作,統一宣傳口徑,建立長效宣傳工作機制,組織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開闢專欄,播報禁放通告,營造濃厚輿論氛圍,加強社會輿情分析,強化正面引導。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組織街面巡查執法和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嚴厲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組織銷燬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

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的管理,對取得許可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查處未經許可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組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利用安全生產信息平臺,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工商部門負責協助查處無證經營煙花爆竹,查處銷售偽劣、超標煙花爆竹行為,依法吊銷違法違規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利用戶外LED屏、廣告牌進行公益性宣傳。

交通部門負責督促車站加強源頭安檢工作,禁止乘客攜帶煙花爆竹上車。加強對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監管。組織做好公交車和出租車等營運車輛及所屬駕駛員的宣傳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加強師生的宣傳教育,組織各學校法制宣傳員集中進行一次遵守禁放規定的授課活動,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禁放規定,樹立安全意識,預防和處置校園內燃放事故,並通過學生“帶法回家”。

城管部門負責依法制止、查處擅自佔用城市道路銷售煙花爆竹,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配合開展禁放工作,對禁放區域的環境進行監測評估,並向相關街道辦事處提供環境評測情況。

房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管理單位對物業服務對象加強禁放宣傳教育,確保有物業單位的小區不出現違規燃放的現象。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落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城市市區佈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經公安機關許可,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七條 公安、安全監管、工商、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制度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查處違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責任制,完善舉報事項的受理,查處等辦理制度,嚴格實施考核問責。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各鎮(街道)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並落實對前款所列單位履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職責的責任制及考核問責機制。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辦法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責任。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二)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六條 公安、安全監管、行政執法、工商、環保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履職盡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林政辦〔2016〕106號文件同時廢止。

林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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