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徵收徵用補償等相關信息應依法主動公開

土地、房屋徵收徵用補償等相關信息應依法主動公開

【最高法裁判】土地、房屋徵收徵用補償等相關信息應依法主動公開

【裁判要旨】

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負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定義務。對於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重點主動公開。對於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公開應當是對已經存在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即對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開。若行政機關尚沒有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則無從公開,人民法院也不宜判決其履行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職責。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3689號

本院認為,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負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定義務。對於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重點主動公開。對於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公開應當是對已經存在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即對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開。若行政機關尚沒有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則無從公開,人民法院也不宜判決其履行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職責。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朝陽區政府在收到再審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經查閱本單位檔案,並函請朝陽國土分局、朝陽區房管局協助查找,但均未查得涉案政府信息。再審申請人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再審被申請人朝陽區政府確已製作或者保存了涉案政府信息。因此,再審被申請人朝陽區政府基於查詢結果對再審申請人作出《告知書》,並無不當。再審被申請人北京市政府以487號複議決定維持再審被申請人朝陽區政府所作《告知書》,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均無不當。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張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張靜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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