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解民企“融資難”應加快發展民營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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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來,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問題備受關注。在我國,中小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有著天然的相容性,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增加金融供給主體,有助於填補我國大型金融機構無法或無力顧及的市場,從而優化和完善金融機構體系,改善金融服務不充分、不均衡等狀況。因此,從長遠看,要緩解民營企業融資困難,必須採取更多措施,降低市場準入,優化發展環境,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更好發展。

決策層在民營企業座談會要求,擴大金融市場準入,拓寬民營企業融資途徑。銀行業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擴大金融市場準入,重點是擴大銀行業的市場準入。近年來,我國採取切實措施,通過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來激發市場主體的動力與活力,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機構,努力構建多層次、廣覆蓋、差異化的銀行機構體系,取得積極進展。自2014年首批5家民營銀行獲批成立以來,目前我國已有17家民營銀行。這些全部由民營企業發起設立的市場弄潮兒,在業務模式、客戶定位、風控技術方面初步形成自身特色,彌補了現有銀行體系不足,提高了金融服務可得性,對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與社會對民營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的高度期待相比,我國在民營銀行准入、監管等政策方面仍偏審慎,民營銀行發展受到較多限制,市場競爭力不夠強,為民營企業服務的能力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目前,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監管大多參照大型金融機構,缺乏差異性。2014年啟動民營銀行試點時,監管部門就確定了五項原則,其中一項即“要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根據這一原則, 監管部門應鼓勵民營銀行積極進行探索創新。因此,在民營銀行成立四年之際,有必要對民營銀行相關政策進行全面回顧,並從三個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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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適當放寬民營銀行市場準入。《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民營銀行要“有承擔剩餘風險的制度安排、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有合法可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等,這些內容被稱為“生前遺囑”。民營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抵禦外部衝擊的能力薄弱,在試點期間實施“生前遺囑”,有助於民營銀行股東落實“風險自擔”原則,保護存款人權益。但在民營銀行進入常態化設立階段後,相關條款過於嚴苛,已經影響了民間資本進入民營銀行的積極性。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後,“生前遺囑”相關條款應適時修改。與此同時,應適度放寬民營銀行經營區域限制,取消“一行一點”要求,支持和鼓勵民營銀行在省域內逐步增設分支機構和網點,進一步激活民營銀行發展活力和服務張力,為民營企業提供充分競爭的金融服務市場。

二是支持民營銀行拓寬負債來源。由於線上、線下受限較多,民營銀行負債來源狹窄。以微眾銀行為例,該行2017年客戶存款僅佔總負債的7.22%,而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等佔63.79%。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規定,民營銀行兩年之內無法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開展流動性管理;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發行管理辦法》規定,民營銀行至少在成立三年內無法發行金融債解決資金來源問題。此外,由於不是全國性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正式成員,現階段大部分民營銀行也無資格發行大額存單。從結果上看,民營銀行負債規模受限較多,影響其信貸投放能力,不利於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營企業。建議修訂現行相關辦法,為民營銀行儘快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開展流動性管理和通過發行金融債獲得資金來源提供便利,緩解民營銀行負債來源單一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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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鼓勵民營銀行開展產品創新。對民營銀行而言,由於渠道、品牌等劣勢,與大中型銀行同質化的產品和服務難以吸引客戶,創新更顯迫切性。一些前瞻意識和科技能力較強的民營銀行,與一批主流城商行、農商行合作,通過按比例聯合出資、各自多重風控、風險各擔等創新模式,直接面向個人消費者和小微企業提供在線信貸服務,在互聯網貸款方面另闢蹊徑,發展較快。在存款方面,近期部分民營銀行推出新型存款產品,因其門檻較低、支取靈活、利率較高等特點,受到了客戶歡迎,這也是利率市場化的探索與實踐。民營銀行數量少、規模小,創新風險總體可控。監管部門可引入“監管沙盒”理念,允許民營銀行在產品和服務創新方面先行先試,同時引導其完善資產負債配置,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及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合理管控流動性風險。

從全球看,近年來主要經濟體在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同時,逐步放寬了對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如美國2018年3月修改《多德—弗蘭克法案》,減輕小型銀行的監管負擔。我國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實施差異化監管,支持民營銀行發揮市場化機制優勢,穩步推進業務創新、服務創新、流程創新、管理創新,為民營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三農”領域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具普惠性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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