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盖错合同章,差点中标无效!

因盖错合同章,差点中标无效!

一个招标流程下来,盖章工作繁琐还考究,之前老马就已经发过文讲的是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各个环节应该如何盖章。但是,这个只是一个指导作用,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内明确指明如何盖章,就需要按照文件盖章。如若不按此进行,很有可能引起争论。

某年5月,一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电梯项目政府采购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而投标人S公司盖的却是公司合同专用章,但当时负责资格审查的公证处人员在审查时并未发现。最终S公司以1500万元的报价中标。

采购活动结束后,T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人投标文件加盖的公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调查中又发现,在S公司密封的投标文件中有一份授权委托书,明确该章为公司授权,合法有效,委托书上盖的是单位公章。

因盖错合同章,差点中标无效!

本事例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盖单位公章,而中标人盖的却是合同章。严格地说,这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正常情况下,在资格审查时就通不过。但由于在资格审查时,公证人员没有发现,致使其通过并进入了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又发现,S公司密封的招标文件中有一份公司出具的“公章授权委托书”。

因盖错合同章,差点中标无效!

反对派: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因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单位公章,而S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单位公章,而投标人盖的却是合同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认同合同章也可以,就改变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比较牵强。如果认定中标无效,估计会进入诉讼程序,会涉及授权公章问题。在诉讼中对公章的法律效力认定会比较麻烦。

因盖错合同章,差点中标无效!

支持派:维持原中标结果。

S公司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公章,但在资格审查时未发现,同意其进入下一程序。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及公证人员均没有表示异议,应当视同认可,默认其授权行为。且供应商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S公司认为,如果在资格审查时发现其不符合条件并提出,公司没有意见。现在已经通过了资格审查,且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但还要看招标文件约定。

经向公安、工商等部门了解,从广义上说,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统称为公章,都需在公安、工商部门备案,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真实的、对企业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章,在公安、工商部门备过案的,都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经常会使用不同的章,如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通称为企业公章。在民法中,只要公章是真实的,就有法律效力,所签定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在法律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司刻制的章,只要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都是合法有效的。外国企业没有公章,只要法人签名就可以,不能因为其没有公章,就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盖错合同章,差点中标无效!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盖的合同章从实质上看,应该没有问题;但在形式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瑕疵。如果资格审查认可,就应该可以。如果企业事前有授权,更没有问题。因此,本案认定投标无效依据不充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