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攤販要備案管理,北京為“四小”餐飲立規!

街頭巷尾數不清的“四小”食品餐飲經營行為,將有望逐步規範起來,市民也將吃得更安心。近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通過制定市場準入、規範經營行為、明確處罰措施等,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等進行規範。《管理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將備案管理

對於市場準入,依照《管理規定》,北京將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制度,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在許可或者備案載明的生產經營範圍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北京將實施品種目錄管理。開辦小作坊,應符合食品品種目錄,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小餐飲店的經營場所,應具有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

開辦小食雜店,應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並提交擬經營食品類別的說明、經營場所平面圖和食品安全承諾書等材料。僅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不需要辦理備案。

對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食品攤販,《管理規定》要求,各區可根據本區域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明確食品攤販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經營類別,以及臨時經營區域實際可容納的攤位數。食品攤販應在規定區域、時段內經營,並向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提交擬經營食品類別的說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供貨憑證記錄要保存至少2年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採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保存相關憑證,憑證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哪些生產行為不能做?《管理規定》明確16款一般性規定。比如,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違反國家規定在食品中添加藥品;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製作食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等。

此外,《管理規定》還作出針對性的規定。如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以外的食品,不得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小餐飲店的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淨、消毒,用後應洗淨,保持清潔;無專用餐具、飲具清洗消毒設備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具、飲具或者集中式消毒餐具、飲具。小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製售活動。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同時不得超出規定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許可證被吊銷5年內不得再申請

《管理規定》明確,對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照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追究法律責任。

小作坊、小餐飲店如未取得經營許可就從事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小食雜店未取得備案就經營的,則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食品攤販未取得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店超出許可或備案載明的生產經營範圍的,也將按規定處罰。食品攤販超出備案載明的經營區域、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管理規定》還明確,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相應條款的規定,將根據違反規定的具體情節,由相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進行數額不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原許可部門吊銷許可證。小作坊、小餐飲店被吊銷許可證,其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此外,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關行政處罰。

新聞鏈接

所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管理規定》明確,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等4類。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場製售)的個體工商戶。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從事食品即時加工、製作並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製售的個人。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誰來管理這些“四小”餐飲?《管理規定》明確,市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實施監督管理,而城管執法部門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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