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解讀

《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解讀


《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於2018年10月25日經西寧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後,於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對提高西寧市電梯使用安全,保障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意義重大。


為使廣大網友更好的瞭解《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本網編輯採訪了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負責人,解讀《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


本網編輯:萬局長,據我們瞭解,《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是我市特種設備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也是全省第一部關於電梯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那麼,我們出臺《條例》的意義是什麼?

萬建英(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電梯運行關係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別是近年來國內電梯故障頻發和傷亡事故時有發生,部分民眾談梯色變,心理上造成一些陰影,電梯安全問題也倍受關注。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高層建築越來越多,電梯保有數量迅速增長,大批電梯進入老舊期,電梯安全管理面臨較大壓力。西寧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電梯安全監管工作,將其作為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以推進,始終把電梯安全監管工作擺在重要位置。2014年,市政府發佈實施了《西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對規範我市電梯安全管理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實施四年以來,在實際管理與操作中,遇到了一些新問題:一是電梯安全工作中,各職能部門職責不明確;二是電梯使用管理涉及業主、物業公司、維保單位等多個主體,各主體在電梯安全責任上相互推諉,致使住宅電梯安全管理責任難以有效落實;三是一些電梯使用單位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導致有的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排除;四是維護保養市場存在惡性競爭,部分維護保養單位不認真履行維護保養責任;五是老舊電梯數量逐年增加,維修改造更新資金籌集難,安全風險逐年增加等等,這些問題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生活質量,出臺《條例》十分迫切,通過進一步細化、補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從而提高我市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提高我市電梯安全,保障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意義重大。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及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西寧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人,啟動了調研起草工作。《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吸取外地立法經驗,結合西寧市實際,經過多次修改,研究論證下完成的,基本符合西寧市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

本網編輯:那麼其他省、市在電梯立法方面是什麼情況呢?請周培信副局長給我們簡單介紹一下。

周培信(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我認為首先有必要給大家說一下特種設備的概念,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大型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電梯屬於八大類特種設備之一,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是目前在特種設備數量中保持數量最多,增長速度最快的一種。從立法情況來看,我國在國家立法層面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這一部法律於2014年1月1 日起實施,還沒有電梯的專門法規。目前,南京、晉中、銀川等地相繼出臺了電梯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我省也還沒有電梯的專門法規,我市在電梯立法方面是處於全國領先水平,站在第一梯隊行列。
《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解讀


本網編輯:請問周局長,我市電梯的基本情況是什麼?

周培信:我市電梯增長迅速,數量每年平均以14%的比例快速增加,截至目前,全市註冊電梯15120臺、在用電梯14031臺。其中,乘客電梯11964臺、佔總數85.3%,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1584臺、佔總數11.3%,載貨電梯483臺、佔總數3.4%。維護保養單位59家,本省企業33家,外地企業26家,開展免保業務的9家。

本網編輯:《條例》解決了幾個方面的問題,請劉寧強處長給我們介紹一下。

劉寧強(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二處處長):《條例》共七章五十條,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條例》細化了相關規定,基本滿足目前我市電梯安全管理需求,集中解決了在電梯安全方面的突出問題。能更好的促進依法行政,維護電梯安全環境,提高全民電梯安全意識。

本網編輯:我們注意到,《條例》對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電梯安全工作方面作出了規定。

劉寧強:這個是《條例》的一大特點,釐清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及電梯行業協會的職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並完善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電梯安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水平。同時,明確並細化了相關職能部門及電梯行業協會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結合我市的實際,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並且要求監管部門、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新聞媒體、行業協會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常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尤其是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本網編輯:《條例》中為什麼要明確使用單位?使用單位不明確的電梯由誰來管?

劉寧強:電梯是眾多零部件組裝成的機電一體化設備,它的運行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規定:電梯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如果沒有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便得不到有效落實,也就無法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因此,必須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否則該電梯不得投入使用。《條例》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詳細列明瞭如何確定電梯使用單位,並且規定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電梯使用單位,或者指定電梯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本網編輯:電梯使用單位都要履行那些職責呢?

劉寧強:《條例》第二十條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應履行的安全管理職責,避免因使用單位主體責任不明確,造成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缺失。電梯使用單位要制定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等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檔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採取有效措施,保持電梯廳門、轎廂內乾淨整潔,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溼度、照度等環境要求。不得在電梯轎廂、機房、井道內放置與電梯安全運行無關的物品,不得加裝易燃或者可能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煙霧的材料製成的設施設備,保障電梯用於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空間資源;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配合做好電梯的更換、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管理工作;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應當標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責任承諾書、警示標識和應急救援電話;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傢俱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並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對發現違反電梯使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條例》根據西寧市現狀,為了避免因維護保養合同導致超檢驗週期使用和因電梯裝修、設置廣告影響電梯安全性能等問題,明確規定:新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的,應當於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簽訂。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設置廣告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必要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配合。這也是《條例》的一大特點。



本網編輯:除了這些職責以外,使用單位還應該做哪方面的工作呢?

劉寧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進一步細化了電梯使用單位的職責。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每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在管理區域內公示,履行日常電梯安全管理職責。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值守;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組織救援,並按規定及時報告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且在顯著位置放置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識,消除故障或安全隱患後方可使用電梯。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公告。近年來,我市電梯也經常出現困人故障,為避免糾紛,區分責任,《條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為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本網編輯:目前,電梯出現故障等問題,業主怎麼知道該不該進行修理或者更換呢?

劉寧強:由於電梯沒有強制報廢制度,從安全角度出發,必須明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各種情形,並將安全評估結果作為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依據,因此《條例》第二十五條對安全評估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對於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未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估不合格的,均不得繼續使用。

本網編輯:我們在日常採訪中,經常遇到有業主反映電梯維修費用該由誰來出的問題,請劉處長給我們介紹一下。

劉寧強:電梯的運行費用方面,主要包括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改造、修理、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2017年2月1日施行的《青海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物業服務費用中包括共有部位和設施設備運行費用。包含了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費用。《條例》中第二十三條對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費用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應當經符合規定人數的業主同意。所需資金籌集方式分為三種,一是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申請使用;二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對費用承擔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三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承擔。相關方對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費用籌集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和房產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共同商議確定。這是《條例》的一個亮點。


本網編輯: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非常重要,《條例》對電梯的維護保養都做出了那些規定?

劉寧強:《條例》第四章規定了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履行的職責,進一步規範了電梯維護保養行為。一是首次在本市從事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將相關信息進行書面告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方式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方式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安全。二是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規定的維護保養項目、方法和週期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且不少於二人;設立固定電話作為值班電話,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通訊暢通;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市區三十分鐘內、市區外一小時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在救援工作完成後三日內,將救援情況和故障原因分析書面報告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規範電梯維護保養方面,《條例》也體現了一個亮點: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有維護保養業務的縣,合理設置駐地維護保養站點;在醫院等電梯使用頻繁的場所和超過三十臺電梯的住宅小區,根據需要配備常駐維護保養人員。還有一個符合西寧市現狀的一個特點:新簽訂維護保養合同前,維護保養單位對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運行狀況進行評價,並做出評價報告提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和原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新簽訂的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維護保養信息變更。維護保養合同終止時,原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進行書面交接。同時,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電梯維護保養過程採取電子信息化手段,加強對人員和工作過程的管理,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條例》明確推行全包維保、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提高維護保養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網編輯:在電梯安全工作中,《條例》對監管部門加強電梯安全監管作出哪些規定?

劉寧強:《條例》規定,監管部門要根據電梯分佈、使用特點,對電梯使用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對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商場、賓館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經過安全評估認定為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換的電梯實行重點監督檢查。同時,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抽查;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建立健全電梯管理信用檔案,強化信用監管。


本網編輯:我們瞭解到,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加強“智慧城市”、“平安西寧”建設,在電梯安全工作方面,有沒有一些具體的措施?

劉寧強: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西寧市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方案》,《條例》一方面規定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機制,通過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措施,解決電梯日常管理和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另一方面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加強電梯行業自律、完善應急救援等社會治理機制,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完善電梯日常安全管理。



本網編輯:對違反《條例》方面做出了那些規定?

劉寧強:《條例》強化了法律責任,一方面,對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的從其規定,不再明列。另一方面,對電梯使用單位擅自放置或加裝與電梯安全運行無關的物品、設施設備的;未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責任承諾書、警示標識和應急救援電話的;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更改電梯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及其他方式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等情形按照上位法的規定設定了適度可行的法律責任。同時,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界定。


本網編輯:根據國內的相關報道,有一部分電梯事故是由於乘客的使用不當造成的,《條例》在預防這些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劉寧強: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從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電梯安全事故中,我們可以看出,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能力,一些慘痛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我們在條例的第二十六條特別針對電梯乘用規範行為作出了八項規定用以約束電梯乘客安全正確使用電梯。如:不得使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不得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阻擋電梯層門、轎門;不得拆除、毀壞電梯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不得在電梯轎廂內吸菸;電梯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繫並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指揮;需要陪護的人員乘用電梯時,應當由陪護人員陪護並負責其安全;不得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等。



劉寧強:一是抓源頭,完善電梯選型、井道土建工程管理。電梯是房屋建築的附屬設備,建築結構設計等前期規劃與建設、電梯的選型配置和採購招標等,直接影響電梯的安全使用,參照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要求。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建設單位在電梯井道施工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進行會審,進一步明確從源頭抓好電梯安全工作。二是根據西寧市電梯現狀和使用特點,適應“放管服”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取消了原《西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中的備案要求,改為告知制度。考慮到老百姓對老舊小區和已建成的樓房是否可以加裝電梯的問題比較關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由市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本網編輯:請問周局長,市場監管部門對貫徹落實《條例》有什麼具體措施?

周培信:一是組織認真學習,開展宣傳教育。通過會議、講座、授課等方式組織相關部門和企業認真學習《條例》,充分利用門戶網站、兩微一端,電梯物聯網及其他廣播、電視、報紙等各類媒體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宣傳《條例》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內容,提高企業依法誠信經營意識,提升社會公眾、媒體監督意識,讓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更加關注電梯安全,依法參與電梯安全管理活動。二是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相關標準。根據《條例》規定,結合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條例》的實施辦法,落實電梯安全主體責任。實施嚴格監管,構築責任體系,不斷強化電梯的安全監察,對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維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加大監察力度;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維護法律的尊嚴,構建起有效的責任約束體系。我們將通過宣傳培訓、應急演練、檢查執法等一系列活動,確保《條例》宣傳到位、落實到位、執行到位,在全市掀起“學《條例》用《條例》”的高潮,營造“安全乘梯、文明乘梯”的良好氛圍,為我市電梯安全運行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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