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開庭前潛逃被判刑

非法為他人做人流,因無麻醉師證在麻醉後導致他人呼吸抑制而死亡。近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案件。

2014年5月,宿州某醫院婦產科醫生陶某安排助理醫師孫某給被害人做人流手術,該院護士梁某給被害人靜脈推注麻醉劑,手術結束後被害人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系因在人流手術過程中靜脈推注麻醉藥丙泊酚導致呼吸抑制而死亡。案發後該醫院已賠償被害人親屬人民幣60萬元。當日護士梁某等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6月16日梁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取保候審。一審宿州市埇橋區法院於2015年判處被告人梁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梁某以自己在手術期間完全按照醫生的指示行事且不構成非法行醫罪為由上訴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梁某潛逃,直至2018年1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逮捕。梁某歸案後,宿州中院於2018年1月12日裁定恢復審理,並於2018年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梁某作為醫院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上訴人梁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有立功、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嚴重影響司法權威,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請求對梁某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定罪、量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故撤銷一審判決,以梁某犯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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