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說」檢察輔助人員是辦案組織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檢察輔助人員是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一個重要類別,主要包括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和檢察技術人員等。最近有媒體刊文,認為“檢察院的辦案組織只由檢察官組成,不包括檢察輔助人員”,突然間,廣大檢察輔助人員陷入了“我是誰”“我幹啥”的困惑之中。

我們認為,檢察輔助人員主要承擔辦案輔助事務,是檢察機關一支重要的辦案力量,是檢察辦案組織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這既是改革的要求、實踐的需要,也是新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應有之義。理由如下:

其一,從司法責任制改革來看,檢察輔助人員是新型檢察辦案團隊的必要構成人員。

辦案組織是檢察權運行的載體和細胞,也是司法責任制的基礎。與法院長期以來穩定、清晰的審判組織體系相比,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前,檢察機關實行三級審批式辦案模式,沒有嚴格意義的辦案組織。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基本立場是通過健全檢察辦案組織,科學界定內部辦案權限,完善司法責任體系,來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全國檢察機關按照中央和高檢院要求,將“建立健全辦案組織”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以檢察官為核心並配備必要檢察輔助人員,建立了多種辦案組織。在新型檢察權運行模式下,檢察辦案組織是一個集合概念,是對檢察官帶領的辦案團隊的統稱,而不是僅檢察官個人,檢察辦案組織即為檢察辦案團隊。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這個辦案團隊中,檢察輔助人員與檢察官共同組成辦案組織,共同辦理案件,共擔司法責任,其中,檢察官處於組織、指揮和決策地位,檢察輔助人員服從服務於檢察官辦案,處於輔助地位。檢察機關辦案團隊即為辦案組織的特點,也是區別法院審判組織的重要特徵。法院的獨任法官、合議庭是審判組織,而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等組成的辦案團隊,叫審判團隊,審判組織和審判團隊是兩個不同的組織。檢察機關辦案不實行合議制,所以辦案組織沒有合議組織,兩個以上檢察官組合或協同辦案只是為增加辦案力量之需,而不是合議。

在檢察機關,辦案組織就是辦案團隊,辦理一般案件即由一名檢察官帶領檢察輔助人員進行辦理,必要時才由兩名以上檢察官帶領檢察輔助人員組成辦案組進行辦理。因此,正確把握檢察輔助人員和辦案組織之間的關係,不能簡單套用法院審判組織的做法,否則就可能南轅北轍。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二,從司法實踐來看,檢察輔助人員是司法辦案的重要參與力量。

檢察改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解放檢察生產力,調動各類檢察人員司法辦案的積極性。司法責任制改革突出了檢察官的主體地位,但我們不能單方面強調檢察官的主體地位,而忽略了檢察輔助人員在司法辦案中的作用。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事實上,檢察輔助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承擔了大量司法輔助事務,為檢察官依法獨立公正決定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檢察機關一支重要的辦案力量。為了調動檢察輔助人員的積極性,防止檢察改革後檢察輔助人員職責不清、積極性不強等問題,各地按照“1+1+1”“1+1”“1+N”等模式,逐一將檢察輔助人員編入具體辦案組織,定崗定位,有崗有位,參與辦案。以北京市檢察機關為例,司法體制改革以來,建立了以檢察官為主體的檢察官基本辦案組、組合或協同辦案組、專案組三種辦案組織形式。其中,絕大部分為基本辦案組,小部分為組合或協同辦案組,還有個別專案組。但無論是基本辦案組,還是組合或協同辦案組、專案組,都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同時,為了明晰檢察官與檢察輔助人員的職責邊界,市檢察院先後制定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職責規定》《檢察官在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中需親自辦理事項規定(試行)》(即“親歷清單”),明確檢察輔助人員可以承擔70餘項辦案事務,確保檢察輔助人員“有責必須為”“履職不妄為”。近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檢察輔助人員承擔了大量案件審查、調查核實等檢察輔助事務,在司法辦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是檢察官依法公平公正辦理案件的重要保障。認為“檢察辦案組織不包括檢察輔助人員”的觀點,否認檢察輔助人員在辦案組織中的構成人員地位,勢必會挫傷這一群體的履職積極性,也不符合檢察工作實際。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三,從法條文義解釋來看,檢察院組織法第28條不能得出“檢察辦案組織不包括檢察輔助人員”的結論。

新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這實際上是從行使檢察權主體的角度,特別是從行使檢察決策權主體的角度,明確了檢察辦案組織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辦案組織形式與辦案組織人員構成是兩個概念,必須加以區分,不能將二者相混淆。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組織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辦案組織由哪些人員組成,第28條規定的“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也沒有否認檢察輔助人員參與案件辦理,並不排斥檢察輔助人員作為檢察辦案組織的構成人員。不能僅以檢察輔助人員沒有在組織法“辦案組織”這章作規定,就斷章取義、簡單機械地將獨任檢察官理解為僅有檢察官一人組成,檢察官辦案組僅有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前述地方檢察機關圍繞新型辦案團隊建設進行的改革探索,實質上是從檢察辦案組織人員構成的角度對辦案組織進行的劃分,基本辦案組也即組織法規定的獨任檢察官,組合或協同辦案組、專案組是檢察官辦案組的兩種細化形態,與組織法規定角度不同,雖名稱各異,但在辦案組織定位和運行等的理解把握上卻具有一致性和契合性。

「检说」检察辅助人员是办案组织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檢察輔助人員是司法辦案的重要力量,是檢察辦案組織的有機組成部分,這符合檢察工作規律,符合檢察工作實際,也符合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精神。認為“檢察院的辦案組織由檢察官組成,不包括檢察輔助人員”的觀點,既不符合中央和高檢院的改革要求,又嚴重脫離檢察工作實際,實屬對組織法規定的誤讀,不可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