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文苑|這份判決“說服”當事人息了訴

法官文苑|这份判决“说服”当事人息了诉

近期,安陸法院李店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經多次調解未果,法庭及時作出判決。裁判文書送達後,雙方當事人均對判決的論理信服,主動來法庭要求和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書並當場兌現了和解協議確定的款項。

案情簡介

肖某繫個體工商戶,在安陸市府城辦事處時廟社區六組經營一家酒店。2017年9月,肖某僱請施某(農村居民)在該酒店廚房洗菜、洗碗,月工資1800元。

2018年1月25日中午1時許,酒店事務完工後,因雨雪天氣,地面滑,酒店主管對員工提出下午在酒店裡娛樂不要回家。但施某自說其不會娛樂項目,於是自行回家,之後滑倒在酒店外的臺階下受傷,於2018年2月2日至12日在安陸市普愛醫院住院治療10天,用去醫療費38258.54元。2018年5月15日,施某自行委託孝感某法醫司法鑑定所進行司法鑑定;2018年5月17日,孝感某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書結論為:1、施某人體損傷已構成九級傷殘;2、自受傷之日起,誤工期365日,護理期365天,營養期180日;3、施某行左側全髖關節置換時年齡為59週歲,而中國人平均壽命在75週歲以上,依據鄂司鑑協【2018】6號文件中關於必然發生的後期治療費標準;人工全髖關節使用時間15年左右,施翠先生存期內還需1次左側人工全髖關節翻修,其左側全髖關節翻修費預計60000元。

經計算,施某因本此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醫療費38258.54元;2、後續治療費60000元;3、殘疾賠償金55248元(13812元×20年×20%);4、護理費34150元(365天×34150元÷365天);5、營養費5400元(180天×3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10天×50元);7、鑑定費1900元;8、交通費500元,合計195956.54元。

法院判決

法庭認為,施某提供勞務的接受對象是肖某經營的酒店,該酒店系沒有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依照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具備訴訟當事人主體資格,沒有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以經營者為當事人,因此,本案的適格主體為肖某,而非酒店。同時,因施某已年滿60週歲,其在肖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酒店裡提供勞務,仍應按勞務關係處理,故本案應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根據查明事實,施某是在完成勞務後受傷,而不是在提供勞務時並因提供勞務而受傷,導致施某受傷的真正原因是雨雪天氣地面滑,其未能小心謹慎行走所致。但是,施某系肖某的僱員,是受肖某僱請指示前來提供勞務,不然不會無故的來往肖某經營酒店,故此,施某前來酒店是為了提供勞務這一目的,離開酒店回家必經路途也是必要的環節,故施某來回肖某經營的酒店均是為提供勞務之所需,與提供勞務息息相關,故而此處的勞務應作擴張解釋,即本案中施某的受傷應認定為是因勞務引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施某的傷害結果應根據雙方的過錯予以確定。本案中,面對惡劣天氣,酒店主管提出在酒店休息,但施某執意回家,且未能在路滑的地面小心行走,此是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動因,擔主要責任;肖某如在酒店門口採取得力防護措施完全可以杜絕不安全的事件發生。綜合評定,施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肖某承擔次要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肖某賠償施某58786.96元(195956.54元×30%),駁回施某其他訴訟請求。

圓滿解決

“原先認為,只要在打工期間出了事,都應該由老闆賠償。但法庭這份判決書讓我明白的知道,凡事要講因果,搞懂了這個‘因’子才會曉得後來的‘果’是怎麼發生的,這一點,判決書寫的很清楚,我也看懂了,我沒有閒話可說。酒店主管看著天氣下雪,叫不要回家,但我還是堅持要走,這就不能怪人家老闆,人家可是盡了提醒,是我自己不聽,所以我也不怪老闆。”施某在和解現場如是說。““施某60多歲了,在我酒店打工,現在受傷,我多少也該盡點責任,法庭判決我賠償,雖然我心裡服氣,但總覺得有點高,但我願意接受法庭調解。”,肖某也接著說道。

經過雙方几番交流和法庭的說理,最後雙方自願的簽訂了和解協議,由肖某當場一次性給付施某萬元,這起案件也由此劃上了圓滿句號。

法官文苑|这份判决“说服”当事人息了诉

供稿|安陸法院

文字|胡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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